從官方公布的視頻中,事發當時,那名被搶劫的聾啞老人正坐在家中的板凳上面抽煙,突然這名老人的房門被打開了,之后有至少三名身穿校服的學生闖入屋內,當時那名老人在看到學生進入到自己家中之后十分的驚慌,立馬起身想要阻攔,并想要大聲呼救,但是因為其無法說話只能嘶吼讓學生出去。
但這群學生不但沒有收斂,反而無視老人的嘶吼和阻攔,甚至還對老人痛下毒手,圍毆老人,并且在毆打的過程中,有一名學生居然將手直接伸進老人的口袋中搶奪東西,另有一名學生直接將老人放在地上的一個黃色袋子拎起,老人見狀想要出手奪回,但是卻又再次遭到了學生的毆打。
一、若該四名學生是為了搶劫財物而入室毆打老人,則這四名學生是共同犯罪,均構成搶劫罪,且具有入戶搶劫的加重情節,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涉案學生均為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本案中,若最終認定四人事前通謀,入室搶劫,則認定搶劫罪無疑,但判決結果預估會低于十年有期徒刑。 二、若該四名學生是為了泄憤、鬧事而擅闖老人住宅,在毆打老人過程中,另外兩名學生另起犯意,搶劫老人財物,則應分別評價涉事學生的行為。
首先,筆者認為,該四名學生均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屬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而尋釁滋事罪量刑比非法侵入住宅罪要重,同時,若只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則無法全面評價涉案學生毆打他人的情節,因此應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而何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了: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應予立案追訴。
因此,毫無疑問地該四名涉事學生均搭上了尋釁滋事這個萬能罪名。而對于另外兩名動手搶東西的學生,及只毆打老人但沒有搶東西的兩名學生應怎樣準確定性則延伸出兩個問題:
(一)兩名動手搶東西的學生應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數罪并罰,但不認定具有入戶搶劫的加重情節。 根據《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此處明確了,入戶搶劫要求是為了搶劫而進入老人家中,若然是先出于泄憤、鬧事為目的而進入老人家中,后臨時起意搶劫財物的,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只毆打老人但沒有動手搶東西的兩名學生不宜認定為搶劫罪的共犯。 刑法中有一理論實行過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為。實行過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謀定的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實行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對過限行為沒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對過限行為負刑事責任。 因此,沒有實施搶劫行為的兩名涉案學生不對搶劫行為負刑事責任,只單獨構成尋釁滋事一罪。 肇事學生欺負殘疾老人一時爽,換來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終生的教訓。學校不能治理的熊孩子,國家會出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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