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婚后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可以將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和婚后收入大致分為以下幾類(由于約定財產制的分割形式比較明確,本文僅討論法定財產制):
1、夫妻一方婚后產生收入的財產原則上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收入可以包括:精神收入、實際收入和貨幣收入。廣義投資是指投資產品的增值收益。投資也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直接投資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資金或實物的直接投資。投資者有權做出商業決策。其投資收益通常伴隨著投資者的經營行為,反映在投資經營單位取得的利潤和轉讓單位資產減去投資額或剩余財產減去企業終止清算時的出資額后的余額。例如,投資設立公司、持有公司股權等常見行為都是直接投資。
間接投資是指不直接投資于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如股息、利息、基金投資收益、購買股票、債券的轉讓收益等,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扣除本金差額)。這里區別的重點是,婚姻前后這些證券的基本面沒有變化。簡而言之,這些證券賬戶并沒有在婚姻期間被人為操作和交易。如果只是證券市場的興衰,則可以將其歸類為自然增值或孳息,這些收益仍然屬于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動產的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應當確認為動產。
原因是另一對夫妻沒有對自然果實的形成和生產以及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做出貢獻,所以這是個人財產。
水果分為天然水果和法定水果。在民法中,它是指原始客體或權利產生的額外收入。天然果實是根據自然性質或事物變化規律而獲得的利益,通常與人為因素無關。例如,母雞產蛋、在樹上結果實等。因此,它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個人財產的天然果實是個人財產,因為此時,配偶一方不參與財產收入的獲取。法定孳息是所有權人在一定期限內轉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益,也稱為間接孳息。例如銀行存款利息、房屋或商品租金等。當然,在實踐中,現在普遍認為租金應確認為營業收入。
1.根據當時法院的說法《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雙方婚后產生的租金收入,作為夫妻婚后個人財產之一產生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分割。
2.租金收入的分割比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不同。法院根據夫妻對房屋管理的投資程度劃分房屋租金的分攤比例。
3.《意見》第八條是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個人財產權保護和夫妻合作價值之間的平衡。夫妻之間的合作不僅包括直接的財產投資和生產投資,還包括家務和時間投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該是平等的,但在案件中,如果采用平等分割對一方不公平,則應使用上述規定進行具體分析。
由此可見,在判斷孳息是否為夫妻個人財產時,我們應該從合作理論出發,考察夫妻一方是否參與了財產的取得。這也是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比例可調的法理依據。
3、夫妻一方婚后財產的自然增值,確認為動產。
自然升值通常是由通貨膨脹或市場條件變化引起的,與人為的合作勞動或夫妻管理無關。如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古董、書畫、珠寶、黃金、股票等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原因價格上漲的,其增值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夫妻混合財產是通過出售產生的除外,在此期間發生的轉讓、租賃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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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節選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問: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答: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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