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內容,對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科學地區分正當防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
正當防衛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諸條件的統一,就是正當防衛的構成。根據刑法第20條關于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現在分述如下:
(一)防衛意圖
正當防衛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的行為。因此,防衛人主觀上必然具有某種防衛意圖,這就是正當防衛構成的主觀條件。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因此,防衛意圖可以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對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認識,即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
這是所謂對不法侵害的認識,是防衛人意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認識內容包括防衛起因、防衛人產生正當防衛意志的主觀基礎,是對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正確反映。沒有正當防衛的認識,就不可能產生正當防衛的意志,也就沒2有防衛意圖可言。
2、對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決意,即正當防衛的意志因素。正當防衛意志體現在對防衛行為的自覺支配或者調節作用,推動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并且積極地追求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正當防衛的目的。因此,防衛意圖是正當防衛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一。
防衛意圖作為正當防衛構成的主觀條件,對于正當防衛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某些行為,從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主觀上不具備防衛意圖,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這種情況可以包括以下兩種:
(1)防衛挑撥。在刑法理論上,把故意地挑逗對方進行不法侵害而借機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為,稱為防衛挑撥。在防衛挑撥中,雖然存在著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撥人也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于該不法侵害是在挑撥人的故意挑逗下誘發的,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而沒有防衛意圖,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因而依法構成犯罪。
(2)互相斗毆。在刑法理論上,互相斗毆是指參與者在其主觀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觀上所實施的連續互相侵害的行為。在互相斗毆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也不得視為正當防衛。
(二)防衛起因
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因此,防衛起因是正當防衛構成的客觀條件之一。作為防衛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須具備兩個基本特征:
1、社會危害性。
這里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某一行為直接侵害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具有不法的性質。
2、侵害緊迫性。
這里所謂侵害緊迫性,一般來說是指那些帶有暴力性和破壞性的不法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緊迫性。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個特征,才能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正當防衛起因的質的特征。沒有社會危害性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現實基礎,因此不發生侵害緊迫性的問題。侵害緊迫性是正當防衛起因的量的特征,它排除了那些沒有緊迫性的不法侵害成為防衛起因的可能性,從而使正當防衛的起因限于為實現正當防衛的目的所允許的范圍。總之,作為正當防衛起因的不法侵害,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法侵害,確切地說,是危害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并且達到了一定的緊迫程度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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