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幾年內有效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間內。《合同法》第75條規定,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1)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后,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2)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后一層意思。關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
二、行使撤銷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1、從客觀方面看,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包括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會導致其作為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2、從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來看,應當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如果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為無償行為,即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不管債務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惡意,債權人均可以申請撤銷。
(2)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需要受讓人具有惡意。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會有哪些法律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失效。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否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進而決定是否應撤銷并返還財產。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
2、對受讓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后,如果財產已經為受讓人占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對于撤銷的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為,撤銷的效力應僅及于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對受讓人發生效力。其實,這一觀點是不妥當的。如不能對受讓人生效,則在撤銷以后,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這樣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對價,那么就不應當撤銷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在其直接受領受讓人履行的情況下,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不能專供清償自已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已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果要以受領財產清償自已的債權,須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一個債權人。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處理。因為法律并沒有賦予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對其受領的財產利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債權人對因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費用,如果其行使撤銷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配,則該債權人得依無因管理要求債務人予以返還并可在其受領的財產利益中優先受償。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幾年內才能行使”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期限有兩種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得知行使撤銷事項一年內行使。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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