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受理的行為——前四種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的,后五種是《行訴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如對外宣戰、宣布戰爭狀態、采取軍事行動、設立軍事禁區、簽訂國際協定、如與他國建交斷交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具有普遍約束力、對象不特定、反復適用的特點。結合行政訴訟法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又不可能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尤其是行政規章。從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對行政規章的態度上分析,法院對行政規章是有部分審查權的,因為不審查就不能決定判案時是否參照、就不可能“認為不一致”,所以,只能說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無受理權(立案權)無判決權(撤銷權),但有部分審查權,有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判斷其是否違法的權力,但審查后又無權對其法律命運作出安排。
(三)內部人事管理行為
行政機關對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作的任免、獎懲、調動、福利等決定,工作人員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的這種內部行為與爭議是在機關內部執行行政紀律,制定工作規則,調整內部結構,人事獎懲、升降變動中作出與發生的,這種行為本身不涉及與引起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的行政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此不服是在內部通過申訴等途徑解決的,而不發生提起行政訴訟的問題。至少,現階段我國的人民法院還無受理此類案件的承受力。
注意適用此項的前提必須是公務員,下列人員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范圍:(1)行政機關中的工勤人員;(2)我國的1249萬的公立大、中小學教師;(3)未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應試人員;(4)退休的公務員。
(四)法定終局裁決行為
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所確定的終局裁決行為。
1.出入境的兩個法律、九大自然資源的確認和國務院作出的復議決定。
2.法律以外(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終局裁決權無效。相對人對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終局決定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五)刑事司法行為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是一種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行為,但實質意義上則為司法行為。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行使職權具有雙重性質,這里的刑事訴訟行為不受行政法規則調整和支配。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訴。
2.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實施的必須是有法律依據和授權目的的行為。
3.公安機關既是刑事偵察機關,又是行政管理機關。
【提示】注意區分一個公安干警的行使職權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司法行為,決定救濟途徑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請求司法賠償程序的不同。
(六)行政調解行為與法定行政仲裁行為
調解是一種當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調解只是一種行政的規勸、建議,達成調解協議也主要依賴平等主體間讓渡權利、處分權利。勞動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體往往不是行政機關,故而對調解行為和仲裁行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七)不具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指導是上個世紀中葉“二次大戰”后行政活動的新方式。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示范、建議、倡導、訓導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相對人可以接受服從之,也可以拒絕不予接受。相對人不服從行政指導的行為不構成違法,行政指導行為也不具有強制性,因而沒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注意行政指導行為前加了個定語“不具有強制力”,是描述性文字。
(八)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重復處理行為一定是維持了原結論,沒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得、喪、變更的影響,只是對以往結論的肯定和維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九)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這里的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有效成立以前的內部運作、程序性的準備行為、調查取證等事實行為,此種行為尚未發生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得、喪、變更變化的實際效果。
二、根據立法精神和解釋不屬于受案范圍的行為
(一)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但鑒定機構不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身,他實際上還要委托醫療鑒定機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
公安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規定,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31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
(四)勞動能力鑒定
以上幾種簽定或認定,要么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要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都不屬于行政訴訟中法院應予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難點】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為中含有更多的技術成分,以上涉及的幾種鑒定或認定,要么主體不是行政機關,要么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技術性,都不屬于行政訴訟中法院應予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他更注重行使公共權力的色彩!誠然,有些行政行為是要以技術規范為基礎,如行政許可中的核準行為,但完全是專業技術的問題,又由半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主體去實施的行為不被納入司法審查也是順理成章的。
根據教育部門要求,原則上已落實就業單位并領取就業報到證的畢業生,兩個月內不接受改派,各高校辦理改派手續都有一定時限。因此環保部門的強制執行申請被法院裁定(逾期)不予受理后,環保部門是否還有其他權利、措施來實現依法管理環保部門沒有權利。法定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以國家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如對外宣戰、宣布戰爭狀態、采取軍事行動、設立軍事禁區、簽訂國際協定、如與...
1.可以直接認定的事實:(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2)以偷...
投訴法官可以信訪,信訪部門會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轉交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或法院監察室處理。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
投訴法官可以信訪,信訪部門會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轉交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或法院監察室處理。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
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多次信訪不處理還能怎么辦?的相關內容知識,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幫助。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投訴法官可以信訪,信訪部門會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轉交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或法院監察室處理。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
行政判決書 (2002)蘇行終字第05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鄒*明(曾用名鄒-剛),男,1976年8月14日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無業,戶籍在湖北省團風縣淋山河鎮鄒沖村二組,現暫住常州市翠竹新村28幢丁單元101室。 被上訴人(原審...
投訴法官可以信訪,信訪部門會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轉交到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或法院監察室處理。 根據《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室對下列單位、部門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院各部門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二)...
【裁判要點】行政復議申請材料齊全、內容表述清楚,是行政復議機構準確把握申請人的利益訴求,正確判斷是否應當受理的前提。當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行政機關應依法通知申請人補正,如行政機關未經通知補正逕行決定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