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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為了保證案件的公證審判,法律規定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是不能參與到民事訴訟的審判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回避的。那么,民訴法申請回避的時間是怎樣的呢?下面,律聊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一、民事訴訟法回避申請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
二、法院如何處理回避申請
回避方式有兩種自行回避與申請回避。
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刑訴第30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民訴第47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由審判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于法院院長。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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