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假設吳亦凡真的有錯,都某稱其掌握的證據至少可以讓吳亦凡做十年牢,可信嗎?
目前公開的信息太少,尚未看到都某掌握的全部證據,一般需要等公安機關固定好證據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才能作出稍準確的判斷。
相關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人數比較多的情況,包括一次多人、多次累計多人等情況。司法實踐中一般掌握為3人(含)以上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假設都某指控的內容不實,她要承擔什么責任?
若都某指控的內容不實,她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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