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5日,吳亦凡的“大表哥”吳林被曝成被執行人,執行標的6017萬余元。
廣州中院公開信息顯示,吳林為廣東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繼剛的繼承人之一,而該案緣由則是該公司與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吳亦凡“大表哥”被強制執行6000萬
據北青報,11月15日,據啟信寶顯示,近日,吳亦凡“大表哥”吳林等新增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標的6017萬余元,關聯案件為吳林等6名被告與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據材料顯示,該案被執行人除吳林外,還包括吳繼剛、孫新寧、吳瀟、趙紅英、吳福玉和廣東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中吳繼剛為廣東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據吳亦凡此前微博表示,吳林系其“大表哥”,亦為吳繼剛繼承人之一。吳繼剛也兩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廣州中院公告內容顯示,自2020年9月10日至今,廣東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吳繼剛等人一直處于下落不明無法聯系狀態,開庭階段也均未提交證據、出庭應訴。
故法院判決廣州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償還澳門華人銀行貸款本金與利息。其中,孫新寧、趙紅英、吳福玉、吳林、吳瀟分別以各自繼承吳繼剛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在債務本金最高余額6900萬元港幣的范圍內及利息、復利、罰息、額度安排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幾人亦有權向廣東萬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通過企業信息專門網站查詢可知,吳亦凡相關的多家企業,都在近期清算注銷。吳林擔任多家吳亦凡工作室關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包括北京凡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上海凡世文化傳媒工作室、內蒙古凡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等。
啟信寶顯示,目前吳林共關聯19家公司,多半已注銷,目前在業存續公司9家。吳林為吳亦凡工作室北京凡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大股東,持股99%,此外吳林還在樂視影業持股0.1434%。
吳亦凡經紀公司老板成被執行人
未履行總金額超14億元
據瀟湘晨報,不僅吳亦凡的家族出現問題,吳亦凡內地經紀公司的老板同樣淪為了被執行人,被強制執行1.7億元,未履行總金額超14億元,位于北京的房產于近日被拍賣。
在3輪競價之后,11月9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幸福二村40號樓不動產以近3.4億元成交,競價結果確認書顯示,天津光傳騰越置業有限公司以最高價勝出。此棟房產為二拍,在9月11日一拍遭遇流拍之后,起拍價從4.2億元降低至3.36億元之后,成交出讓。
這棟被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所有人為綦建虹。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綦建虹位于北京朝陽區的一套房產以1.66億元拍出。
綦建虹是誰?此人非常重要的一個身份是:吳亦凡內地經紀公司老板。其名下公司代理吳亦凡演藝事務。今年8月1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吳亦凡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
綦建虹現為耀萊控股有限公司唯一實益擁有人、耀萊集團(00970.HK)榮譽主席。《四川信托-耀萊1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書》顯示,綦建虹投資經營領域涉及奢華品牌消費品如豪華品牌汽車、鐘表、珠寶、雪茄的代理銷售,文化影視傳媒、飛機展示飛行員培訓以及參與與中投有關的投資等。2017年,綦建虹以160億元財富值位居《胡潤中國富豪榜》第199位。
啟信寶顯示,目前綦建虹有多條被執行人信息和終本案件,未履行總金額超14億元。截至今年5月,綦建虹名下多套房產被法院輪候查封。其中包括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號院1號樓48層房產、朝陽區紫玉東路1號034幢1至2層房產以及朝陽區幸福二村40號樓房產;位于天津市和平區張自忠路房產;位于鄭州市金水區中州大道1188號A區房產;以及綦建虹名下車輛。
此外,耀萊文化持有的杭州金龍佳沃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唐山嘉棠商貿有限公司、唐山耀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文資華夏耀萊文創(天津)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天津耀萊置業有限公司、耀萊航空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也被法院輪候凍結。根據華福證券發布的報告,綦建虹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銀行存款及住房公積金。
強制執行期限的有效期為二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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