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破產法上各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平衡
因破產法是對債務人財產的一次性概括處理,因此,各種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沖突在破產法上尤為突出,主要表現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債權人與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債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有擔保債權人與無擔保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申報債權的債權人與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間的利益平衡、共益債權人與一般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管理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職工利益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平衡等。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矛盾與平衡性制度安排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矛盾與沖突是各國破產法上表現最突出的沖突之一,特別是將自然人列為破產法適用對象的國家,尤其如此。這主要是因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破產債務人的財產由債務人掌握,他有廣泛的處分權,得為一切處分財產的行為。當其瀕臨破產時,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如為了破產程序結束后保留更多的財產或者對于與自己關系較近且將來有利益關系的債權人進行清償等,惡意處分財產而損害債權人的行為較為普遍,例如轉移財產,放棄財產權利,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等。
若任其存在,對其他債權人甚為不公,故破產程序特規定法律救濟制度,以維持各債權人之間的公平。而這種平衡性救濟制度主要表現為撤銷權制度或者無效制度與追究分配制度。
1.撤銷權制度或者無效制度的原理與立法體例
撤銷權制度和無效行為制度,反映了破產程序的開始對債務人在程序開始前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之行為的效力,即程序開始的無溯及力主義及溯及力主義。而在破產法理論上,程序開始有無溯及力,向來存在兩種相互對立的立法主義。以德國法為代表的學者認為,程序的開始剝奪了債務人管理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故程序開始的效力只能及于債務人在程序開始后所為的行為,對債務人在程序開始前所為有關財產的行為,不生影響。這就是著名的無溯及力的立法原則。這一原則對大陸法系各國的破產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為許多國家所推崇。以英國法為代表的學者提出了與之不同的另一種理論,即溯及力原則(doctrineofrelationback),程序開始剝奪債務人管理和處分其財產的效力及于程序開始前法律規定的特定期間內債務人之有關財產的行為,并使之歸于無效[6].溯及力原則派生出無效行為制度,無溯及力原則派生出撤銷權制度。
我國原破產法(試行)采用溯及力原則,即無效制度;而2006年破產法則采用“雙軌制”,于第31條規定了撤銷權制度,并于第33條規定了無效制度。
2.無效行為或者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根據我國破產法第33條的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而根據我國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
破產法之所以作這樣的劃分,主要是考慮到,第31條所列舉的行為限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而若將第33條規定的行為也限制在這一期間內,顯然是不合理的,應該在任何時候都是無效的。
3.在規定撤銷權制度時應考慮的其他平衡性因素
在規定撤銷權制度時,還應當考慮到債務人、債權人與第三人及其他制度的平衡因素。這些因素主要是:
(1)時間因素。我們可以想像,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往往會產生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財產性行為意識,并往往付諸實施。但在有的時候,債務人是否產生詐欺債權人的念頭以及什么時候產生,都是難以證明的事實。因此,法律如果將程序開始前的時間規定的過長,往往會影響其他第三人利益,對社會關系或者社會經濟秩序也非常不利。因此,如何確定這一時間,就是一個需要平衡各種因素而作出抉擇的問題。我國破產法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而1986年破產法(試行)第35條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由此可見,2006年破產法更加注重保護債權人利益。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產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紹興地區最早一批集化纖、紡織、經貿為一體的民營...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但在最初設立公司時都會有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但大多人考慮的是:公司由誰享有控制權?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當股東之間發生爭執時,能否有效決策?今天就跟大家一塊扒一扒股權設置的那些事。 一、畸形股權...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
股權結構關系到公司的團隊搭建,利益分配與公司治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合伙人委員會與控制權)。股權結構是公司的地基,股權不健康要么調整成本巨大,要么船大難掉頭。 以下是我們建議投資基金要慎重投資的8種股權結構: 第一種 沒有信任基礎...
關鍵詞:破產管理人管理人選任管理人資格管理人回避內容提要:我國新破產法首次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設置管理人制度有它的必要性。管理人是破產程序中最為重要的機構之一,管理人的選任關系到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利益。根據聯合國《破產法立法草案指南》和我國...
新《破產法》在充分吸收其他法律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特點,對破產之后的債務清償順序問題進行了全新的闡述,巧妙地解決了企業職工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矛盾。 為了對破產企業的清償順序進行重新界定,新的《破產法》對勞動債權進行...
破產管理人由誰任命 我國是由法院指定,但債權人可以申請更換。 關于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3種模式: 1、法院指定管理人 這一方式為日本、西班牙、法國、比利時等國采用。法院在破產程序中決定指定何人為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一般不得干預...
一、宏觀經濟政策的趨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施五年以來,我們宏觀經濟形勢與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我們的經濟要高質量發展,但遇到較大的下行壓力,在結構調整過程中,正經歷嚴峻的挑戰。剛剛結束的今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必須運用好科學、穩健的逆周期調整...
股權設置是出資人根據其出資比例確定的,通常在公司設立之初都會有一個各方洽談出資份額的過程。公司創立初期要怎么設置股權結構才合理呢?1、什么是股權設置?股權設置是指股份公司確定股東權利的辦法。2、股權設置的功能是什么?一是確認投資者在企業中地...
來源:人民法院報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郁琳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紀要》)第六部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就關聯企業破產的問題作出規定,共計8條,內容涉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原則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