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過六成受訪者曾被強制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以下簡稱“一法一決定”)的執法檢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今天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近兩年,公安機關共偵破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相關案件37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000余名,2014年至2017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理利用網絡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1529件。
社會調查中心提供給執法檢查組的萬人調查報告顯示,“一法一決定”關于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多項制度落實得并不理想:有52.1%的受訪者認為,法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必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的規定執行得不好或者一般;有49.6%的受訪者曾遇到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現象,其中18.3%的受訪者經常遇到過度采集用戶信息現象;有61.2%的人遇到過有關企業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強制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如果不接受就不能使用該產品或接受服務的“霸王條款”;有52.5%的人認為執法部門保護用戶信息的成效一般或者不好,不少人反映,在發現本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濫用后,舉報難、投訴難、立案難現象比較普遍。
許多受訪者反映,當前免費應用程序普遍存在過度收集用戶信息、侵犯個人隱私問題,但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監管和依法懲處。
報告披露,執法檢查發現,有的互聯網公司和公共服務部門存儲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但安防技術嚴重滯后,容易被不法分子竊取和盜用。
一些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或不落實,少數“內鬼”為牟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致使用戶信息大批量泄露。
當前在一些地方,利用網絡非法采集、竊取、販賣和利用用戶信息已形成黑色產業鏈。
從公安部門近期破獲的案件看,用戶信息泄露呈現渠道多、竊取違法行為成本低、追查難度大等特點,而且違法分子使用的手段不斷升級,因用戶信息泄露引發的“精準詐騙”案件增多,給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信息安全法的性質
(一)信息安全法是刑法
從法律性質上說,信息安全法是刑事法律,屬于傳統刑法的范疇。由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尤其是在國家要害部門應用)的普遍性和計算機處理的信息的重要性,使得破壞網絡安全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國際計算機專家認為,網絡的普及程度、社會資產網絡化的程度以及信息網絡系統的社會作用的大小,決定了破壞網絡安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網絡的作用越大,普及程度越高,應用面越廣,發生犯罪案件的幾率就越高,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也就越大。破壞計算機系統功能的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無法彌補的,如意大利機動車輛部的計算機被毀后,政府在兩年時間里根本不知道誰擁有車輛和誰持有駕駛執照。特別是被竊取的軍事機密對整個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和威脅,更是難以用金錢加以計算。根據刑法學的一般原理,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應受刑法懲罰的行為。而計算機入侵、制作和傳播計算機病毒等威脅信息安全的行為,與傳統犯罪相比,信息犯罪所涉及的財產數額更大,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更加明顯。一次計算機犯罪往往給社會造成幾十萬、上百萬乃至上億元的巨額損失。信息安全法是預防信息犯罪的法律,屬于刑法范疇。
(二)保護信息安全的其他法律
一國的法律,錯綜復雜,然而有機地結合為一個整體,共同發揮著治理社會的作用。在保障信息安全方面也是如此,有大量的民事法律、法規和行政法律、法規也起著保護信息安全的基礎性作用。也就是說,有諸多法律都直接或者間接地起到保護信息安全的作用,但它們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安全法。信息安全法以外,能起到保護信息安全作用的法律,最為典型的是電子簽名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我國電子簽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是一部規范我國電子商務的基礎性法律。有一種意見認為,電子簽名法是信息安全法的一部分,其主要理由是因為電子簽名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筆者認為,此“安全”非彼“安全”,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保障交易安全,但不能因此將民法等同于刑法。電子簽名法和信息安全法在性質與立法目的與功能方面存在著十分明顯的差異。電子簽名法屬于私法范疇,信息安全法屬于刑法范疇;電子簽名法的首要目的是確認數據電文的歸屬并保障其傳遞中的安全,但是,這種安全是電子商務的安全,換句話說是交易的安全,屬于民法上的“安全”。而信息安全法直接以信息為保護客體,其基本目的在于防范信息犯罪行為。有人主張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也應該納入信息安全法的范疇。個人信息保護法是以保護個人人格權益為目的,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交叉法,與作為刑法部門的信息安全法有著顯著的不同。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國家相關部門進行的網絡信息安全調查顯示,用戶信息泄露呈現渠道多、竊取違法行為成本低、追查難度大。違法分子使用的手段又不斷升級,超過一半的人的個人信息被強制收集和使用。因此我們要保護好個人信息,不要隨意泄露。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請咨詢律聊網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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