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念和法律性質(zhì)精神損害,是指精神利益損害,又可稱非財產(chǎn)利益損害。通常認為,非財產(chǎn)上的損害或精神損害,以精神痛苦為主,也包括肉體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現(xiàn)為憂慮、絕望、怨憤、失意、悲傷、缺乏生趣等。精神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chǎn)賠償?shù)确绞竭M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針對精神損害的后果所應承擔的財產(chǎn)責任。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由:其一,在社會生活中,金錢除了交換等價的商品和服務外,無疑還有其他的功能,包括作為精神、感情利益之物質(zhì)基礎的功能。其二,金錢盡管不是主宰人們的萬能之主,但是在商品社會里,它確實起著任何其他物質(zhì)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三,受害人可以使用所獲得的賠償金,進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動,如旅游、休閑、娛樂、購物等,從中得到樂趣,達到消除或者減輕精神痛苦的目的。其四,由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具有一定的懲罰性,無論是對加害人本人還是對其他社會成員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權是要付出沉痛代價的。從理論上講,精神損害賠償這種民事責任的法律性質(zhì),首先是補償性,精神損害賠償與財產(chǎn)損害賠償在本質(zhì)上并無不同,即不能恢復原狀的,就用賠償?shù)姆绞窖a救,因此賠償以有損害為前提;其次是撫慰性,精神賠償?shù)哪康氖鞘故芎θ说玫綋嵛浚裢纯啵綇蛢?nèi)心的創(chuàng)傷,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再次是懲罰性,對支付賠償金的侵權人有懲罰作用,這種懲罰可以起到制止或減少侵權行為的作用。二、現(xiàn)行具有相關內(nèi)容的法律法規(guī)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此處雖未直接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Q謂,但司法實務界普遍傾向于推定“賠償損失”包括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害,因此《民法通則》第120條就是我國正式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依據(j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將隱私歸入公民名譽權,使得個人隱私被侵害時,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991年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了受害人的近親屬可得到具有精神補償性質(zhì)的死亡補償費。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試行)》第4條(安撫費)的規(guī)定,使得生命權受到侵害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了依據(jù)。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次使用了“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并規(guī)定了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總結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經(jīng)驗,并大膽借鑒國外先進立法,全面擴展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目腕w,把新中國人身的司法保護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標志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入了一個比較成熟的階段。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從而確認了我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jù)。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jù)有關法律,積極大膽地審理了大量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⒉粩嗫偨Y審判實踐經(jīng)驗,以解釋和判例的形式不斷擴充和豐富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nèi)容,使得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逐步擴大,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和實踐依據(jù)。
前言:《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寫的權威審判指導叢書,全書聚焦民法典司法適用,詳解315個民事審判實務前沿爭議問題,回應民法典新增規(guī)范與司法實踐疑難要點,對司法實踐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期推送內(nèi)容為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shù)亩渴撬痉▽嵺`和理論研究中素有爭議的問題。本文從考查中國的已然法和典型案例入手,通過實證分析得出精神損害賠償定量在中國成文法傳統(tǒng)下存在的三個癥結,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一語通用語義不確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中各方心態(tài)復雜,沖突...
《民法典(草案)》將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作了適度擴展,將原草案規(guī)定的故意侵害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擴大至重大過失,加強了對公民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具備哪些要件可提出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之訴?本文共計 ...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叢書:《侵權賠償案件審判指導》一書中刊載的關于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10個司法觀點(2022版)。希望對青年律師辦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有所助益。01.實務問題一問:交通事故中,被侵權人的個...
一、合同當事人【實務要點】第三人實際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認定問:在實踐中有這種情形,即一方在合同書上簽字,但實際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為第三人,此種情形下如何認定合同當事人?答:合同關系是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則上僅在合...
上世紀80年代中期頒布的民事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并沒有直接對精神損害賠償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其第120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應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在內(nèi)的侵權責任,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發(fā)布,對于之前實務中爭議較大的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能否放棄問題,給出了權威定論。解釋第23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
導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交強險、商業(yè)險、人身損害、墊付費用、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而該系列問題也影響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法律處理和計算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而計算問題有時是實務中重要而容易失誤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交強險、商業(yè)險、人身損害、墊付費用、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而該系列問題也影響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法律處理和計算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而計算問題有時是實務中重要而容易失誤的問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及交強險、商業(yè)險、人身損害、墊付費用、責任認定等一系列問題,而該系列問題也影響了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和結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法律處理和計算問題往往是一體兩面的關系,而計算問題有時是實務中重要而容易失誤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