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判斷醫療過程是否有過錯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即就是個人開辦的私人診所,也是以醫療機構的形式出現的,而不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現的。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代表的是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在醫療機構中實施醫療行為出現的過錯,就是醫療機構的過錯。醫療機構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標準分為抽象標準和具體標準。
(一)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
注意義務的具體標準,一般表現為法律和規章所規定的具體醫療行為的操作規程及醫界慣例。應包括以下內容:
1、憲法和法律的普遍性規定,它是作為每一個公民都要遵守的規則。
2、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3、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
4、行業和醫療機構制定的診療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
5、約定俗成的通行做法。成文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種診療護理常規、各項工作制度相對于醫療實踐而言總是滯后的,實踐發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為理論,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約定俗成的通行做法為注意義務標準,可以彌補一些新的診療方法因無成文的技術規范判定其是否存在過錯的不足。承認約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況下都可以此來判定醫療過錯。正確的做法是:對已有成文規定的,必須依成文規定加以判定。只有對一些新的診療方法,沒有成文規定評定時,才可以考慮應用在本醫療領域通行的約定俗成的做法作為判定標準。
(二)注意義務的抽象標準
醫療水準即合理的注意與適當的技術,就是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行為時,根據其崗位與職稱,盡到符合其相應專業要求的學識、注意及技能,盡到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平的醫務人員于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醫療水準是醫務人員對于自己的專門領域的工作具備最低基準的能力,是醫師之所以為醫師、護士之所以為護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
醫療的法律規定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生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生法》第26條規定:“醫生應當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生在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以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賦予患方知情同意權的內涵,即真實告知、充分知情、自行選擇、同意或拒絕以及保護性醫療等內容。
知情同意原則主張患者是醫療的主體而非客體,醫生應該尊重患者的自主權,醫療措施要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后方可實施;醫生應該將重要的醫療資訊:如病情、可能的治療方案、各方案的治愈率、可能出現的并發癥、不良反應,以及不治療的后果等資訊與患者分享,以幫助患者選擇最適合個人生活價值的醫療方案。這個原則應用于醫患關系,特別是在醫療手術、麻醉等重大治療措施時,醫方都會要求患者或其家屬簽署一張同意書,以保證“告知”一事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合法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斷定醫療過錯的要件有哪些。在認定醫療過錯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醫療過錯規則才能認定是醫療過錯,所以我們在追究醫療過錯的責任的時候要了解清楚過錯原則。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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