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法院如何判決?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于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并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于合同責任,也適用于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于另一方的情況,但由于事故現場并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二:共同侵權應互負連帶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責任的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一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胡某的死亡系雙方駕駛員的行為直接結合造成的,雙方駕駛員的行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不能分割,均是損害發生的必要因素,構成共同侵權。
三:掛靠單位是受益者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掛靠是指由個人或者個人合伙出資購買車輛,但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從事運輸經營的活動。對外而言,掛靠人是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對內而言,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提供的是一種資質等級,車輛的真正所有人實屬掛靠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在訴訟中應為共同訴訟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的復函》規定,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運營中取得利益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可以申請復議起訴么?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的有關批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交通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主要有兩種救濟途徑:
1、投訴和反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向同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投訴或反映,相關部門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作出新的認定書。
2、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意見,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該證據。如果法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確有錯誤,其可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新判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比例,并據此作出相應的民事判決。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如何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法院如何判決?交通事故現場如果是人為破壞導致無法認定的情況,當事人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一定的法律代價。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時候自己同樣不能放棄維權,維權需要律師服務,可以來律聊網找專業律師隨時提供一對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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