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起訴嗎?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交警劃分責任的依據,有法律效力,可作為證據提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申請復議。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的,案件自行撤銷。有交通事故認定書就可以去維權嗎?當然不是,還需要證據證明,證據只是一方面,最關鍵的是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申請。所以,當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責任后,就要直接找責任方索賠,或者通過保險公司申請代位求償。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起訴或者協商不成后,對方起訴,怎么辦?有的車主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沒有具體的責任劃分,對方違規轉彎的,不屬于責任認定書中責任范圍內等原因為由,主張對方不應當承擔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作出的,是不可以自行修改的,但司機和保險公司是可以進行協商的,一般保險公司都有受理糾紛的處理權限,同時還可以要求司機支付對方違規轉彎賠償。所以,要想維權,找交警隊,找保險公司,找好證據是關鍵。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能否賠償?賠多少?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為了減少賠償金額,會按照責任劃分的一定比例進行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會按照發生事故時的責任情況,來約定賠償金額,是交通事故保險的一個特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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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直接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直接起訴嗎?作者:勇說車險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直接起訴嗎?答案是可以起訴。司法判決在起訴時,需要滿足相關的訴訟條件。一、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需要提交與事故有關的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駛證、車輛駕駛證、人員傷亡的死亡證明(直系親屬辦理了死亡證明的,還須提供親屬的死亡證明,如果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的父母有成年子女需要死亡證明的,直系親屬需提供撫養關系證明)等證明,原告為直系親屬的,應當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證明。
交通事故當事人如果沒有有效身份證明,可以委托他人當面核實當事人身份后出具身份證明;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要對事故責任認定書提起訴訟,還應當提交事故發生的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起訴人不提供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內提起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要事故責任確定,不管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起訴都是應當提交事故責任認定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調解書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起訴前,應當制作民事訴訟的受理告知書,載明訴訟的基本事實、理由、原因、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對屬于民事訴訟受理范圍的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按照其真實意思表示提起訴訟的方式提起訴訟。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前,被告已死亡的,應當變更訴訟請求。二、原告方可以以哪些方式起訴事故責任認定書?1、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有人傷,事故雙方均為夫妻、父母、子女,均為公民,均為未成年子女,沒有無關利害關系的親屬、朋友參加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告無其他方式起訴,但可以依據《人民法院訴訟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及通過其他方式起訴;2、原告方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立案,但案件沒有終結,原告方提起訴訟的方式:a、持有效身份證件到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法院立案庭提出立案申請,申請書中載明事故起因、事故傷情、事故損失、傷者名稱、傷者戶籍、傷者身份證、當事人姓。
交通事故判定結果不認可應該怎么上訴
交通事故判定結果不認可應該怎么上訴?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不認可該怎么上訴?@視知車學院您好,給您舉個例子,譬如某的第一次交通事故判決后,車輛受損需要修復,但事故發生后申請了強制執行措施,那么,即使出現了交通肇事逃逸等情況,此時若司機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或是損失的總金額較小的情況下,司機都有權申請強制執行措施。但是法院判決后,因為司機不履行法定義務,那么該司機將要承擔被訴侵權責任,法院可以判決從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年內支付司機相應的賠償,也就是說五年之內,司機不履行法定義務,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司機從強制執行措施時起直到判決生效時的四年內,不予執行。希望能幫到您顯然對方當事人有使用被強制執行措施期間侵權的故意。
另外對方當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前就利用所謂的財產讓自己脫身,可以采取兩個方式。一、給對方或自己提供“第三方擔保”,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第三方將擔保人進行擔保,擔保人或其財產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三方包括債權人和借款人。
基于擔保關系擔保的債權可以順延執行期間,所以執行順序應該是: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二、開私戶,期待執行人未達到明確約定的財產標準,無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此種情況下,私戶的處置,應當適用《民訴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擔保物價值確定數額。我覺得將擔保金額判的過高可能并不公平,但債權人應該承擔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履行義務。
我更愿意認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既然要履行債務,應當追究法院的,因為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針對@鐘易老師的答案不便多說,主要是其前提條件不全面,兩者是有區別的。如果確定案發日期和事故責任認定的話,判決不履行?要么法院判決通過執行程序,或是開私戶凍結對方財產,讓他沒有明確財產承擔。你要還有司法救濟?作為個人被執行人肯定沒有合法的財產繼承給你,只能是對方個人的債務,但開私戶將最終可能涉及司法機關的執行程序。所以,我覺得應該沒有被執行的,但是你可以找到他住所地或經常生活的地方,打聽他資產的狀況,很多時候法院判決后要想生效,需要債權人做出申請執行的意見。那債權人即有可能反駁你說存在雙方的個人財產支付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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