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的實例分析一、相關的背景與問題的提出對破產程序域外效力問題的討論,是在跨界破產(cross-borderinsolvency)的背景下進行的??缃缙飘a,也稱之為跨境破產、國際破產、跨國破產、涉外破產等,它是指在一個破產案件中,債務人、債權人或破產財產處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法域。在這種情況下,處理該破產案件會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所產生的問題比較復雜。[1]跨界破產的問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國際法律界引起了持久而深入的討論。這一領域所爭論問題的核心被歸結為對普遍性原則和地域性原則的取舍及運用.[2]其中,是否主張本國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以及是否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對本國的域內效力,進而是否愿意進行跨界破產的國際合作更是討論的焦點之所在。從我國情況來看,自1999年2月**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下稱“廣-信”)被宣告破產后,跨界破產的問題在我國也引起了學界及實務界的關注與探討。[3]但迄今為止,我國與跨界破產相關的立法仍是付諸闕如,較少的司法實踐也不盡一致。[4]在破產域外效力問題上,現行的破產立法沒有明確的回答。[5]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如果主張我國法院開始的破產程序具有域外效力,則是指該程序能夠及于債務人位于境外的財產。清算組有權將債務人的境外財產追回,并入國內的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進行分配。但無論如何,這種效力的最終實現必須依賴于外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而非一廂情愿之事。綜觀世界各國有關跨界破產的立法與實踐,承認外國破產程序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多,遠比承認與協助一般的民商事判決或裁決困難。但近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一個判決則承認了廣-信破產程序在香港的效力。盡管這一案件中的原告對該判決提出了上訴,該案仍未有最終結果,但香港高等法院的一審判決作為第一個承認中國大陸破產程序的判決,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基本案情本案的原告是**興業財務有限公司(ccicfinancelimited,下稱“**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冊和營業的中、美、日合資金融機構,同時它也是判決債權人(judgmentcreditor)。被告是廣-信,同時它也是判決債務人(judgmentdebtor)。由于廣-信在進行破產清算,本案是由清算組進行應訴的。此外,本案中還有一個第三債務人(garnishee),[6]即廣-信100%持股的香港子公司(下稱“**香港”)。本案中存在兩個申請:第一,原告在香港高等法院獲得了一個針對被告的缺席判決以及針對第三債務人的債權扣押令,現在申請使該扣押令成為絕對的或最終的(absolute).[7]第二,廣-信則申請中止包括扣押申請在內的所有程序的進行。本案的起因在于1997年3月27日,原告**公司作為銀團貸款的牽頭行和代理行,與借款人**香港簽訂了一份金額為3500萬美元的貸款協議。雖然廣-信并不是貸款協議的當事方,但它于1997年4月3日為該項貸款出具了一份支持函(letterofsupport)。該支持函的主要內容為:廣-信承諾在該貸款便利存續期間不改變其對**香港的持股,除非有貸款行的書面同意或該貸款已經被全額償還;確保**香港以謹慎方式從事其業務,因此可以一直保持能夠償還其債務的狀態;對**香港提供所有必需的支持或協助,確保其能夠迅速償還到期的債務。[8]后來,**香港違約了,不能按時還款,并且到本案提起之日,這種違約仍在繼續。1998年10月12日,**香港進入了自愿清算程序,因為其負債數額的巨大使其不能再繼續營業。**香港對其母公司,即廣-信也有大量的負債。但廣-信的日子也不好過,它于1999年2月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并被法院任命的清算組完全接管。[9]因廣-信是一家國有企業,其破產主要受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的管轄。廣東省高院發布的公告指出,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廣-信喪失處置其資產的所有權力,由法院任命的清算組接管企業。
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不斷增多,最高法及地方省、地市法院也相繼出臺了有關預重整制度的會議紀要、審理規范/指引等司法政策性文件。 近三年以來,預重整案件在我國大陸與日俱增,如火如荼地發生于我國各地實踐之中。 ...
【出處】國際經濟法網【摘要】破產原本屬于私法上的財產處分與債務公平清償的行為。但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跨國金融機構而言,因其在業務上呈現出跨國的性質,那么在一國的破產宣告必然會影響到位于其它國家領土上的財產的法律地位。在國際私法上跨國金融機構破...
清算組解除合同后,是否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對此,國外立法態度不一,大致有兩種做法:一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另一種是使合同關系自合同解除時消滅,使合同發生終止的效力,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這種差異也明顯地體現在破...
有擔保債權在破產中的清償順序是怎么樣的 物權優先于債權,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是物權法不可動搖的法則。破產法作為民事特別法,在遵循民事基本法的原則的同時,對導源于民事基本法的一些制度、規則做了限制抑或擴張的規定。就擔保物權而言,依照民法規定...
摘要:本文評論并比較了英美兩國關于跨國破產承認的法律體系。筆者首先對英國法院適用1986年《不能清償法》之426條款的方法進行了檢視。該方法規定,英國法院應該協助外國法院進行破產事宜。作者建議法院以多種理性的測試方法,來決定是否批準適用外國...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債權人在數次催討無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但是...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被稱為清算組。破產宣告后,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行為/欺詐行為/偏袒性清償行為內容提要:撤銷權作為體現破產法公平原則的一項關鍵制度,在保障破產立法宗旨實現、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各國破產立法所重視。我國...
你好, 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往往已經較為嚴重地陷入經營困難中,更可能已經較長時間無經營活動?! 鶛嗳嗽跀荡未哂憻o果后,很少情況下會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原因在于被告無實際償還能力甚至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債權人最多獲得一紙判決,...
我國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該條規定系我國第一次設立預告登記制度。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