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對哪些財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與財產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的價額大致相等,保全的范圍既可以小于請求的數額,但不得大于請求的數額。因為小于請求的數額就會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完全的保護,而大于請求的數額將有可能侵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被保全的財物應是本案的訴訟標的物或者雖不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財物,但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其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只有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范圍內采用保全措施,又避免造成被申請人不應有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該措施適用于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其他財物。一經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移動或處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將已經查封的財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標的物,判決歸本案以外的當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該措施主要適用于便于移動的較為貴重的財物。對被扣押的財物應進行異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關單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動用。
3、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此項措施不僅能夠及時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防止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凍結的財產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凍結措施既可以適用于個人的儲蓄存款,也可以適用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所謂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為財產保全措施均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對上述保全措施進行了補充規定,以適用審判實踐的需要。
三、如何適用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嚴格依法正確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指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慎重行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條件和保全范圍。沒有使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的,不應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原則上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并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確有必要時依職權保全要特別慎重。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對于易損、易腐、鮮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也可以交有關部門及時變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繼續保全。
對生產工具、經營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如車輛、船舶等)確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關證照,允許當事人繼續使用、營運,控制其收入;必須查封、扣押實物的,查封、扣押后一定要妥善保管、處置。
因保管不善或處理不當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法院依職權保全不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法院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酌情賠償。
綜合以上介紹,在執行程序中對于可采取財產保護的物品有相應的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樣適用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聊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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