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要]
本案是我院審結的首起運用刑事法律保護商業秘密的一審案件,主要涉及商業秘密權利人自己將商業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內容向國家申請專利被授予后,是否影響對商業秘密的認定等問題。作者在評析中提出了以“相對秘密性”作為評判是否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標準的觀點,供參考。
[合議庭]
時軍(審判長、承辦法官)**逢淑琴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周*隆,原系**亞恒網面材料有限公司生產廠長、寧波市**偉隆網面材料有限公司廠長。
被告人陳*明,原系寧波市**偉隆網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陶*強,原系**亞恒網面材料有限公司精工車間主任、寧波市**偉隆網面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
**亞恒網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2月的國內合資企業,主要生產、銷售用于衛生巾、尿不濕的“刺孔型干爽網面”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龔-政自行研制的、并為該公司所擁有的“刺孔型干爽網面”生產工藝技術,經采取保密措施,屬于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告人陶*強、周*隆先后于1999年12月和2000年1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對職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并將《保密制度》作為該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兩被告人在簽合同時均承諾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周*隆、陶*強先后被任命為**公司生產廠長和精工車間主任。
2000年6月,被告人周*隆因故離開**公司。2001年1月,陳*明與其妻子投資成立了寧波市**偉隆網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由陳*明擔任法定代表人,隨即參照周*隆從**公司獲取的為生產“刺孔型干爽網面”而研制的滾筒模片樣品,批量加工制作模片。2001年3月,周*隆正式擔任**公司生產廠長;陶*強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的情況下擅自離職進入**公司,對**公司訂制的生產設備和加工制作的模片進行技術把關和驗收,并具體負責滾筒模具的裝配、調試以及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等工作。
2001年2月和4月,**公司先后向被告人陶*強、陳*明發出書面通知和律師函,指出**公司侵犯了**公司生產“刺孔型干爽網面”的商業秘密,要求停止侵權,隨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即對**公司涉嫌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進行調查。同年10月,周*隆離開**公司。但陳*明仍利用陶*強掌握的**公司生產“刺孔型干爽網面”的技術信息繼續進行生產,并以低于**公司的價格進行銷售。自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止,**公司非法獲利17萬余元,同期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余元。
侵犯商業秘密案件證據如何審查在侵害商業秘密刑事訴訟中,不同的待證事實適用不同的證明標準:1、商業秘密權利存在的事實,應當適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即高度蓋然性標準。因為商業秘密罪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而商業秘密權是一種私權(民事權利),...
被告人項某和孫某系凌碼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程師。2000年11月初,項某、孫某為加盟馬來西亞ARL家庭通訊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RL公司)創造條件,違反**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由被告人項某將被告人孫某主持...
彭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一)基本案情 貴陽某科技公司在研發、生產、銷售反滲透膜過程中形成了相應的商業秘密,并制定保密制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對商品供銷渠道、客戶名單、價格等經營秘密及配方、工藝流程、圖紙等技術秘密進行保護。公司高管...
關鍵詞:商業秘密;構成要素;采取保密措施 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刑法增設了侵犯商業秘密罪條款,將情節嚴重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上升為犯罪,運用刑法加以調整。但是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構成要素在實踐認定中還存在不少爭議,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小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農民。因涉嫌犯搶劫罪,于1999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鄒小虎,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農民。因涉嫌犯搶劫罪,于1999年6月9日被逮捕。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撫州分院以被...
裁判要旨1.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利用虛假訴訟的手段提起民事訴訟,不宜認定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2.區分虛假訴訟罪與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其主觀目的和具體行為,做到準確定罪量刑。基本案情公訴...
侵犯商業秘密罪如何認定,證據需要收集哪些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客觀要件是指侵犯他人商業秘密,造成商業秘密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認定侵犯商業秘密罪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犯罪對象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表現對商業秘密的侵犯性;危害的后果是造成商業秘...
王*龍涉嫌商業秘密犯罪一審辯護詞臨海市人民法院合議庭各位法官:我們受本案被告王*龍的委托,受**京衡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就王被控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依法進行辯護。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向法庭指出和舉證證明被告...
導讀:下面案例中,孟某伙同他人先尋釁滋事毆打李某、莫某、戴某等人,李某、莫某、戴某被打后趁機離開現場找到啤酒瓶工具后又折回毆打孟某等人,致孟某等人輕傷。李某、莫某、戴某被認定了聚眾斗毆罪,從案情的敘述看,李某、莫某、戴某折回報復的行為系先前...
概念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