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1.債務未清償的情況下,利用虛假訴訟的手段提起民事訴訟,不宜認定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
2.區分虛假訴訟罪與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應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其主觀目的和具體行為,做到準確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3年以來,張某甲(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常某甲、雷某甲在對外高息放貸活動中,糾集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溫某甲、蔡某甲、李某甲及馬某甲(另案處理)等人,逐步形成以張某甲為首要分子,以常某甲、雷某甲、劉某甲、劉某乙、馬某甲、蔡某甲、李某甲、溫某甲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以高息放貸為基礎,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虛假訴訟、強迫交易、詐騙、非法侵入住宅、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維持集團運作。
被告人常某甲辯稱:指控的罪名我不認罪,與我都無關。
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以來,張某甲(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常某甲、雷某甲在對外高息放貸活動中,糾集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溫某甲、蔡某甲、李某甲及馬某甲(另案處理)等人,逐步形成以張某甲為首要分子,以常某甲、雷某甲、劉某甲、劉某乙、馬某甲、蔡某甲、李某甲、溫某甲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以高息放貸為基礎,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虛假訴訟、強迫交易、詐騙、非法侵入住宅、誣告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維持集團運作。
裁判結果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0482刑初70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常某甲犯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誣告陷害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十六萬元;被告人劉某乙犯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誣告陷害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十四萬元;被告人雷某甲犯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十二萬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訴,2020年4月9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4刑終1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對各被告人定罪量刑部分均予以維持。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雷某甲、常某甲、劉某乙伙同他人捏造民事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情節嚴重;被告人常某甲、劉某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商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雷某甲、劉某乙、劉某甲、常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提起民事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雷某甲、劉某乙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常某甲、劉某甲詐騙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雷某甲、劉某乙騙取袁某某55萬元及常某甲騙取周某甲、周某乙等人10萬元的行為均系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
案例評析
依照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從該法條規定可以看出,利用虛假訴訟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通過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虛假訴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二者則是非常困難,因為從該法條規定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應當注意的是,雖然虛假訴訟罪的法條規定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單純妨害司法秩序的虛假訴訟行為幾乎是不存在的,幾乎所有虛假訴訟的行為,行為人的目的大都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就很難區分虛假訴訟罪與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例如本案中常某甲等人利用捏造的房屋買賣協議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從表面看,都是為了通過捏造的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而非法獲取他人財產,在實踐中是按照虛假訴訟罪還是按照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定罪處罰呢,筆者認為,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就成為正確區分二者的關鍵。
1、從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看,虛假訴訟罪要求具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后果,而虛假訴訟型侵犯財產犯罪的主要依據是該條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可見,虛假訴訟型詐騙犯罪則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后果,如果虛假訴訟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則不適用本款規定[1]。本案中常某甲等人采用近似的手段,利用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分別形成郭廣杰隨緣閣院落買賣、袁某某安國路兩處房產買賣、袁某某政通巷房產買賣、周某乙房產買賣訴訟及周某乙、周某甲10萬元民事訴訟幾個近似的案件事實,這些案件事實中涉及的房產買賣關系均不是真實存在的,均是常某甲等人為保障自己一方的“高利貸”債權,要求各相關被害人用自己的房產作擔保,但雙方簽署的卻并非是抵押擔保協議,而是房產買賣協議,將所借出的款項作為房產買賣支付的購房款,要求被害人一方面出具借款的“借條”,另一方面出具收到購房款的“收條”,一旦被害人不能按期償還所借高利款項,既可以一方面持“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償還借款,另一方面可以持“房產買賣協議”及“收條”向法院起訴要求交付或過戶房產,同時在訴訟中均竭力回避借款與房產買賣存在關聯關系。這些相關事實表面上看都比較接近,都是采用捏造的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都符合虛假訴訟罪的犯罪構成。
但在常某甲等人針對郭廣杰隨緣閣院落買賣、袁某某安國路兩處房產買賣的事實中,常某甲等人在相關被害人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為保障自己“高利貸”債權的實現,利用“捏造的房產買賣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害人交付相應的房產。其提起訴訟的目的雖然是為了獲得被害人的財物,但同時我們應該注意到,相關被害人確實欠常某甲等人有正常借款,雖然“高利貸”借款的高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借款的本金仍是常某甲等人的合法債權,在相關被害人所欠債務沒有清償的情況下,常某甲等人意圖通過虛假訴訟獲取的財物仍在自己出借款項的范圍之內,即便有時其提起民事訴訟的標的與實際借款數額有所出入,但只要在合理范圍之內,就不應認定常某甲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不適用刑法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不應認定為詐騙罪,但其以捏造的房屋買賣協議提起民事訴訟,致使法院依據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妨害司法秩序,應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2、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同時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的,則屬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兩個法益,構成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2]。在袁某某政通巷房產案件中,袁某某向常某甲等人借款55萬元,同時以其政通巷房產一處作為擔保,在常某甲等人的要求下雙方簽訂了政通巷房產的買賣合同,后常某甲等人以政通巷房產的買賣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以袁某某借款55萬元提起民事訴訟,形成兩個不同的民事案件。在借款案件中常某甲等人要求袁某某償還借款55萬元并支付利息,在政通巷房產訴訟中要求袁某某交付55萬元購買的房產,袁某某在房產案件中辯稱房產買賣不屬實,實際是55萬元借款的擔保,但常某甲等人在庭審中在中竭力否認該房產為55萬元借款擔保的事實,意圖通過虛假的房產買賣訴訟獲得超出其正常的55萬元債權之外的財物,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應適用我國刑法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在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中擇一重罪處罰,結合常某甲等人犯罪的數額及情節,認定構成詐騙罪;在周某乙、周某甲10萬元訴訟案件中,周某乙、王某甲向常某甲等人借款30萬元,周某甲向常某甲等人借款10萬元,常某甲等人利用與周某乙所簽的房產買賣協議將房產抵償40萬元(包含周某甲所借10萬元)賣于常某甲等人,雙方債務已結清,但常某甲等人仍將以周某甲名義所借10萬元借款起訴至法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擇一重罪處罰,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3、利用虛假訴訟達到強迫交易的犯罪目的,分別構成虛假訴訟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一種犯罪事實的兩個行為有無牽連關系,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和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為標準來進行考察[3]。在常某甲等人通過虛假訴訟獲取周某乙房產的犯罪中,周某乙方向常某甲等人借款共計40萬元,在償還部分“高額利息”后無力償還,常某甲等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迫周某乙與其簽訂空白房產買賣協議,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過戶該房產,依據上面的分析,再周某乙方等人借款沒有清償的情況下,不宜認定常某甲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故本事實中常某甲等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詐騙罪;但常某甲等人通過脅迫手段與周某乙簽訂房產買賣協議,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同時利用不真實的房產買賣關系向法院提起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又構成虛假訴訟罪,從常某甲等人主觀上看,虛假訴訟不是其目的,強迫交易才是其目的,同時其實施的虛假訴訟行為與強迫交易行為在事實上具有不可分離的牽連關系,即虛假訴訟行為成立,強迫交易行為才能完成,故應認定該二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按照理論上的通說,應“從一重處罰”[4],本案中常某甲等人強迫交易數額達45萬,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刑罰,故應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常某甲等人的刑事責任。
綜上,虛假訴訟罪中虛假訴訟行為往往只是犯罪分子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盡管其目的往往與他人財產密切相關,但在實踐中,要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分析其主觀目的和具體行為,做到對犯罪分子準確定罪量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王曉輝 秦宇華)
來源:刑事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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