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
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主要汲取了法國民訴法和臺灣地區“民訴法”的相關立法經驗,但在我國立法“宜疏不宜細”的思想指導下,該制度的規定也十分簡陋,在更詳盡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難以操作。盡管學術界在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理論仍然存在諸多分歧,但從實務的角度出發加強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研究,更好的理解、闡述和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是我國當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當務之急。本文試圖從建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價值與理論基礎出發,闡述其制度構成,分析立法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以供學界討論,實現拋磚引玉的效果。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決效力突破相對性進而對第三人產生實際約束力可能造成對第三人不利的風險,為防止這種風險最終轉化為實際損害必須事先加以矯正。判決效力本身只應當約束訴訟當事人雙方,而不應當擴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據一定的利益考量規定了判決效力相對性的例外,此時判決效力會及于涉訴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決具有形成力,即判決生效后會對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而這種對世性效力帶來的法律效果并不總是與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賦予訴訟當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訴訟利益同時,也應當賦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濟性權利,以保證兩端的權利義務大體相等。
第三人撤銷之訴正是一種通過撤銷錯誤裁判來彌補權利損失的時候救濟制度,通過與事前的訴訟參加制度、訴訟告知制度等和事后的第三人執行異議制度銜接,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國民訴法上對第三人權益的保護程度。
當案外第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還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聊網的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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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目的和意義在于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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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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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分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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