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一、是否由原審法院管轄系屬?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于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其在本質上屬于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訴,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已形成生效判決的原訴的再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已發生了改變,由案外的第三人作為原告,而將原訴的原被告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且案件審理的目標也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對原訴中原被告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系或受損害的民事權益的確認與保護,而是審理判斷原訴裁判是否存在錯誤并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與原訴存在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但其在實質上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訴。因而,對于這一新訴的法院管轄,就存在由原審法院受理與另行起訴兩種選擇。
將這一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新訴的管轄系屬于原審法院,存在以下的幾個支持論點:第一,有助于案卷材料的移交。雖說即使由原審法院受理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其審判組織即合議庭仍需另行重組,原參與案件審理的法官不能參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也就是說,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是一個重新審理的過程,原審審理并未能對之產生直接影響,即第三人撤銷之訴不能在原審基礎上繼續進行審理。但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畢竟不能與原訴完全分離而推倒重新再來,并且在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發現原審生效裁判存在錯誤而損害第三人利益時,其將在破壞原審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基礎上對之進行改判。因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需要原審法院的相關案件材料。而原審法院在案件材料的移交方面具有不可置疑的便利性,新組成的合議庭可以直接查閱原審的案卷材料。相比另行起訴時在不同法院間案卷材料的移交,由原審法院受理具有極大的便利性。第二,當由原審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在原審裁判確有錯誤且損害案外第三人利益時,第三人撤銷之訴所作的改判對原審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的破壞,將限于同一法院內進行,可減少其不利影響。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向原審法院以外的法院另行起訴,并最終以生效的改判對原審法院的既判力造成破壞,將使得原審法院在心理上難以接受其他法院(由其是同一法院或更低級別法院)的生效裁判對本院所作的裁判的否定。而將第三人撤銷之訴系屬于原審法院,便于原審法院在法院內部通過公正程序對前一生效原裁判作出改判,在本院內部對原審裁判的錯誤進行糾正。第三,由原審法院系屬管轄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減少執行上的管轄混亂。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訴,在執行法院管轄上便存在著原審法院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受理法院管轄權的分配問題。尤其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法院對原裁判作出改判時,而原審法院卻已對執行標的執行完畢或部分執行時,即存在著執行回轉時,其情形更為復雜。因而,由原審法院受理這一第三人撤銷之訴便能避免在執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當然,如果由案外第三人對于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原生效裁判向原審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其也存在著一定的制度優點。即可以阻礙原審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的不良影響。如果由原審法院繼續對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審理,即使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為另行組織的,其不可避免地在心理上偏向于原審裁判而不愿對原審裁判作出因存在錯誤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改判。另外,由于新組成的合議庭成員與原審裁判的法官為同事關系,確有可能因此而影響其公正裁判。由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訴完全可以在案件聯系上一般性地阻隔原審法院的不良影響。
然而,即使原審法院管轄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存在著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弊病,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上訴,而由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依法審理裁判進行監督,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這一缺點。因而,綜合考慮以上分析過程,將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的管轄權賦予原審法院是頗為合理的。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到了可以實施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的法院一般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申請人確定,可以是原審理法院也可以是新的審理法院。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第三人撤銷之訴相關法律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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