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中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監管機構的監督體系有哪些?
債券-監管監管體系;中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根據市場、債券類別和業務環節;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總托管人,**結算公司接受三方;
債券-監管監管體系
中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根據市場、債券類別和業務環節不同進行分別監管。
作為中國債券市場的總托管人,**結算公司接受三方監管,在業務上受央行和財政部監管;在資產與財務管理上受財政部監管;在人事和組織機構上受銀監會領導,并接受其定期審計。此外,如參與集中性交易市場業務,根據《證券法》還受證監會管轄。
二、金融監管機構的功能分類。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
1.中國人民銀行
1983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剝離商業銀行業務、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是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實行總分行制,其分支機構按照總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調控、貨幣政策執行職能,不負責為地方經濟發展籌集資金。在總行和分支機構之間,銀行業務和人事干部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地方政府需保證和監督央行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但不能干預央行的職責。國家外匯管理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代管的國務院直屬局,代表國家行使外匯管理職能,其分支機構與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合署辦公。
2.銀監會
根據十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決定設立銀監會,2003年4月28日,銀監會正式掛牌。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銀行監管工作邁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有利于銀行業監管水平的提高。同時,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有利于人民銀行履行宏觀調控職能,更好地執行貨幣政策。
銀監會整合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銀監會將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公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銀監會既要防范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也要防范個別銀行機構的非系統性風險,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銀行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統一編制并按規定公布全國銀行業數據、報表,通過各種手段監管和審批各個銀行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準入、業務與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等。
3.證監會
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1997年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經過這些改革,基本形成了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199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正式實施。
2004年8月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監會的職責是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以及中介公司等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等。
4.保監會
保監會于1998年11月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機構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199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9年2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監會的職責是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主要包括:擬定保險業規章制度,發展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審批監管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分立、經營變更、解散以及破產清算等;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制定保險從業人員及其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統一編制并按規定公布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等。
綜上所述,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機構,根據業務類型的不同,分工也不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但復雜監管,還要負責信息公開、對違法行為查處、制定相關管理規定等,形成了完整的監管體系,使我國金融市場有序、蓬勃發展。更多的疑問,請咨詢律聊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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