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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銀行從業《法律法規》必背知識點(六)備考已經進入黃金時期,很多考生都陷入了瓶頸期。
那么,針對銀行從業,考生又應該著重從哪些知識點入手呢?結合歷年考情以及今年新大綱的內容,建議考生重點關注以下必背知識點!二、行業分析基本內容(一)行業的市場結構特征分析根據行業的市場結構可以把行業劃分為:完全競爭的行業、壟斷競爭的行業、寡頭壟斷的行業、完全壟斷的行業四個市場結構類型。1.完全競爭的行業,是指由許多企業生產同質產品的市場情形,是競爭充分而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一種市場結構。
其特點是:生產者眾多,各種生產資料可以完全流動;產品無論是有形或無形的,都是同質的、無差別的;企業永遠是價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價格的制定者;企業的盈利基本上由市場對產品的需求來決定;市場信息通暢,生產者和消費者對市場情況非常了解,并且可以自由進入和退出這個市場。2.壟斷競爭的行業,是指一個市場中許多生產者生產同種但不同質產品的市場情形。
在壟斷競爭的市場上,每個廠商都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壟斷能力,但它們之間又存在著激烈的競爭。其特點是:生產者眾多,各種生產資料可以流動;生產的產品同種但不同質,即產品之間存在著差異;由于產品差異性的存在,生產者可以樹立自己產品的信譽,從而對自己經營的產品的價格有一定的控制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制成品市場如紡織、食品零售等行業都屬于這種類型。3.寡頭壟斷的行業,是指相對少量的生產者在某種產品的生產中占據很大市場份額的情形。
生產者產量非常大,因此對市場的價格和交易具有一定的壟斷能力。只有少量的生產者生產同一種產品,市場集中度高;每個企業的產量在全行業中占有的份額都比較大,進出壁壘比較高。
4.完全壟斷的行業,是指獨家企業生產某種特質產品從而整個行業的市場完全處于一家企業所控制之下的情形。其主要特點是:市場完全處于一家企業的控制中,產品被獨占,產品又缺乏合適的替代品,所以壟斷企業對自己的產品價格有很強的控制力,能夠獲得最大利潤。
待更新……。
參考考試大綱:中國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銀行業法律法規與綜合能力科目 初級考試大綱考試目的通過本科目考試,考查應考人員運用銀行業的基礎知識、銀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基本準則和職業操守分析判斷問題、處理基本業務的能力。
考試內容第一部分 經濟金融基礎一、經濟基礎(一)熟悉宏觀經濟發展的目標、經濟周期的主要特征、經濟結構的構成及對商業銀行的影響;(二)了解我國行業分類的方法、行業分析基本內容;(三)掌握區域發展分析的內容及分析重點。二、金融基礎(一)掌握貨幣的本質、貨幣供給與需求的影響因素、通貨膨脹及通貨緊縮的基本內容;(二)熟悉貨幣政策的內容、目標、原理及傳導機制;(三) 了解并掌握利息及利率的內容、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 ;(四)掌握外匯及匯率的基本內容、影響匯率變動的因素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
三、金融市場(一)了解金融市場的內容、特點和分類;(二)掌握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種類;(三)了解并熟悉央行、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及自律組織的分類和職能;(四)掌握金融機構的基本業務、職能、經營特點。四、銀行體系(一)了解銀行的起源與發展;(二)熟悉我國銀行的分類與職能。
第二部分 銀行業務一、負債業務(一)掌握并運用存款業務的種類、特點及操作規則;(二)掌握并運用非存款業務的種類、特點及操作規則。二、資產業務(一)掌握并運用貸款業務的種類、具體品種、特征、流程、管理要求;(二)熟悉并掌握表外資產業務種類、內容及特征。
三、中間業務(一)掌握中間業務的種類、內容及特征;(二)掌握并運用支付結算業務、代收代付業務、代理業務、資產托管業務、代保管業務、咨詢顧問業務、銀行卡業務等的業務規則和管理要求。四、理財業務(一)掌握理財業務的內容、理財產品分類及特點;(二)掌握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銀行管理一、銀行管理基礎(一)掌握商業銀行組織架構與管理機制;(二)熟悉西方及我國商業銀行的的組織架構、特點、模式及發展趨勢;(三)掌握并熟練運用銀行管理基本指標的含義及計算方法。二、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一)熟悉并掌握銀行公司治理的主要內容;(二)掌握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措施及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三)了解并掌握合規管理的主要內容。
三、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一)熟悉資產負債管理對象;(二)熟悉并掌握資產負債管理主要內容及策略。四、資本管理(一)掌握資本的種類及作用;(二)熟悉資本管理的國際監管標準,掌握我國的監管要求。
五、風險管理(一)掌握風險的內涵及分類;(二)掌握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主要流程;(三)掌握并運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分類及管控手段。第四部分 銀行從業法律基礎一、銀行基本法律法規(一)熟悉人民銀行法定職責、法定貨幣的單位及禁止性規定;(二)熟悉銀監法適用范圍、銀監會機構設置及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具體內容;(三)掌握并運用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經營原則、商業銀行組織機構、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等業務規則;(四)了解洗錢的含義、過程、方式、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及職責,熟悉商業銀行反洗錢義務。
二、民事法律制度(一)了解并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的基本法律規則;(二)了解并掌握物權的基本原則和特征、擔保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規則;(三)掌握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以及合同違約責任的基本法律規則;(四)掌握婚姻法、繼承法中與銀行業務相關的法律制度。三、商事法律制度(一)掌握公司分類、公司設立、公司組織機構和公司終止的基本法律規則;(二)熟悉并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財產的性質、信托的變更與終止的基本法律規則;(三)熟悉并掌握票據的特征和功能、票據行為、票據權利以及票據喪失補救的基本法律規則。
四、刑事法律制度(一)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以及刑罰的基本法律規則;(二)掌握金融犯罪的種類以及相應的構成要件。第五部分 銀行監管與自律一、銀行監管體制(一)了解銀行監管起源與演變;(二)掌握我國銀行監管的框架、結構和特點。
二、銀行自律與市場約束(一)了解我國銀行自律組織的宗旨、目標;(二)掌握職業操守的宗旨和適用范圍;(三)掌握從業準則及職業操守的內容與相關規定如本考試教材內容與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有抵觸,以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為準。
2、監管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大事記 時間事件 2003年4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監管范圍 第二條規定: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經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適用本法規定。 (3)監管職責: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3、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4、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7、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范圍;8、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9、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10、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11、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1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13、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14、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15、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16、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17、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4)監管理念: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5)監管目標(4個) 一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二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三是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6)監管標準(6條) 一是能夠促進金融的穩定,同時又促進金融的創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 三是對各類監管權限做到科學合理,監管者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為金融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創造環境和條件,并且維護這種有序的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五是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兩方面都應當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六是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7)監管措施(5個) 一是市場準入(包括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 二是非現場監管; 三是現場檢查; 四是監管談話; 五是信息披露監管。 (8)背景知識——“一行三會” 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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