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常活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罪。該法第26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此項規定,對于懲治間諜犯罪和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于間諜犯罪是一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又具有十分隱密的特點。打擊和防范間諜行為是國家安全機關的專門職能,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同間諜犯罪的斗爭,需要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支持與配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妨礙了國家安全機關打擊間諜犯罪的職能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為了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安全工作,加大打擊間諜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司法機關在調查間諜犯罪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不肯告訴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證據。既可以明確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雖未明確表示不予提供,但對所知道的情況、證據采取躲避、推諉、裝糊涂、東拉西扯等方法拒絕提供,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無法了解到有關的情況及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沒有向其調查取證,就談不上所謂拒絕,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間諜犯罪證據,而沒有主動報告、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即知情不舉,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經過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如耽擱了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證據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動機如因與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人員有夙怨欲求報復而拒絕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國家安全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的;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 "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參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為。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在是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舉,二者必須嚴加區分。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310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一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關法律]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屬于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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