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于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聽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采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于確保執行文書聽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這種行為是針對已由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其他限制處分權的執行措施的財產所為的,勢必妨害生效裁判的執行。因此,對于這類行為,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給予民事制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行使查封、扣押、凍結權的只能是人民法院,而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國家安全機關的偵查人員、人民檢察院辦理自偵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采用扣押措施。與民事訴訟不同,在勘驗和搜查中,扣押的目的在于保全證據,以免證據消失或者毀滅,扣押的財產是那些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采用扣押、查封、凍結措施,但此時采取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調查核實證據進行的庭外調查。對于司法機關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人和單位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謂“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根據本法總則的規定,這里的財產既包括財物也包括款項。如果行為人侵害的對象不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不構成本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罪。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在司法機關內部還是在行為人控制的范圍內或者其他場所,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在這里,所謂隱藏,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隱蔽、藏匿起來意圖不使司法機關發現的行為。所謂轉移,是指將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改換位置,從一處移至另一處,意圖使司法機關難于查找、查找不到或者使其失去本應具有的證明效力的行為。所謂變賣,是指違反規定,將已被司法機關盜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出賣以換取現金或其他等價物的行為。所謂毀損,是指將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損傷、損毀,使之失去財物或者證據價值的行為。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可依行為人實際所實施的行為認定罪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為之的心理。對于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司法機關已向被執行人發放了通知書,被執行人已喪失了部分處分權,這是已為被執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的手段處分巳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其犯罪行為的實施都必然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侵犯。盡管如此,兩罪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根據《刑法》關于兩罪犯罪構成的規定,兩罪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財產保全措施的正常執行活動,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則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正常執行活動。(2)犯罪對象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侵犯的對象是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對象則是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見,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行為方式方面還存在著區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采取的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等非暴力的方式,一般是積極的作為方式;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也可以采取非暴力、非威脅等手段,既可以是作為的行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行為方式。(4)犯罪主體不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管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還是其他普通公民,只要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主體;而拒不執行的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純正身份犯,即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其中包括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裁判義務的人,才有可能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獨立地構成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5)主觀罪過形式不完全相同。盡管兩罪都是故意犯罪,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本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一般情況下不容易發生混淆。但是,由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其本身就包含著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將要被執行的財產的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判的執行。將要被執行的財產包括已經和尚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因此,如果行為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則同時觸犯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個罪名,但由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而這一個行為所觸犯的兩個罪名的法條所規定的內容又不存在包容和被包容的關系,因而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應按其中較重的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行為人所觸犯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無輕重之分,對此,由于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行為實際上只是行為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手段,故筆者主張,對于這種行為,應按照行為人的目的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屬于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非法處置查封財產判多久根據《刑法》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妨害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無法執行的;嚴重干擾了案件的偵查、起訴活動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的財產數量巨大的。 相關具體立案標準怎么解釋情節嚴重,無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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