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侮辱國旗、國徽罪,是指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同類客體是國家社會管理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4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14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可見國旗、國徽的管理是通過授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具體管理來實現的,任何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都是對國家有關國旗、國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雖然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會損害國家的尊嚴,但實際情況中行為人多數是為了發泄對國家的不滿或者為了出風頭、逞威風、尋求精神刺激而實施的,一般還不具有推翻我國國家政權、顛覆政府的目的,因而這種犯罪應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屬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當然如果行為人以侮辱國旗、國徽為手段,輔之以其他行為,目的在于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廢,顛覆人民政府,則此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侮辱外國的國旗、國徽不構成本罪。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首先,國旗、國徽應符合法定的規格,具體標準應根據《國旗法》、《國旗制法說明》、《國徽法》、《國徽圖案制作說明》來確定。其次,國旗、國徽應由法定企業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屬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或自制的國旗、國徽,就不構成本罪。
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國旗法》、《國徽法》分別對國旗、國徽的制作、懸掛及使用作了具體規定。為了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于l990年6月28日通過了《關于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對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而為憲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應有的法律保障,也為懲治侮辱國旗國徽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法本條從之。
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為焚燒、毀損、涂劃、砧污、踐踏及其他積極作為的形式。所謂焚燒,是指直接點燃或置于其他燃燒器具場所中使國旗、國徽燃燒而化為灰燼;所謂毀損,是指通過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搗碎、剪碎、砸爛、劈開等方法使國旗、國徽整體變殘、變形、缺損而喪失原來面貌或完全成為碎片;所謂涂劃,是指用涂料、顏料等有色物品在國旗、國徽上任意涂抹亂劃,或者用污物弄臟國旗、國徽,以破壞國旗、國徽的嚴肅性、整潔性;所謂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煙等戲弄的方式使國旗、國徽污垢不堪;所謂踐踏,是指采取腳踏、車輪碾軋、獸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種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國旗、國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廣告、商標上使用國旗、國徽,將國旗、國徽倒置,將國旗、國徽升掛或懸掛于墳場,辦私人喪事時使用國旗、國徽,讓國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因此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侮辱國旗、國徽的或者以上述行為侮辱了國旗或者國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或同時侮辱國旗和國徽的,也應以一罪論處,而不構成數罪,不實行數罪井罰。本罪一般是行為人親自實施上述行為才構成犯罪,不作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過失、無知而使國旗、國徽受侮辱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2、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眾場合。所謂公眾場合,既包括《國旗法》第6條至第11條規定的場合,即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國務院各部門、出人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境海防哨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全日制學校、各人民團體、企事業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廣場、公園、重大慶祝會、紀念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外交活動場所、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公安部門的船舶、民用船舶和進人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也包括《國做法》第4條、第5條規定的場合,即:(1)懸掛國徽的機構: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2)懸掛國徽的場所:有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懸掛國徽的場所。此外,還包括其他有公眾出人的場所,如街道、碼頭、商店等等。
3、本罪的侮辱行為必須帶有公然性,而明目張膽地在眾人在場或能使多人知曉的情況下進行侮辱。行為人如果將國旗、國徽受侮辱后呈現的不法狀態呈現在能夠使眾人看到的地方并被眾人知曉或可能被眾人知曉的,也應視為具有公然侮辱的性質。否則即使行為人侮辱了國旗、國徽,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晚上行為人在某一公眾場合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當時根本不可能被眾人知曉,而行為人又及時消除了國旗、國徽被侮辱的痕跡,則這種行為不構成本罪。
4、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根據本條,侮辱國旗國徽罪并不要求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但根據本法第13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國旗法》第19條、《國徽法》第13條同樣規定,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顯然并非所有侮辱國旗國徽的違法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實施了侮辱國旗國徽的行為,而又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及情節較輕的,才構成本罪。具體判斷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危害程度,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1)侮辱手段是否惡劣:(2)侮辱對象的數量及侮辱次數的多少:(3)侮辱的動機如何。如出于仇視黨的方針、路線、政府的法律、法規等動機與純粹是為發泄個人私憤等動機危害性顯然不同;(4)影響的大小。如侮辱天安門廣場升掛的國旗與侮辱某居民院升掛的國旗,影響大小顯然不一樣,其危害性大小也就不同。(5)造成的實際后果。如點滴涂改與全面涂改國旗國徽顯然不同;(6)行為人案發后的態度。如行為人是主動交代或積極消除影響,還是拒不認罪。如果從以上幾方面因素考慮,認為行為人的情節屬于較輕的或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能以犯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屬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包括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犯罪。關于間接故意是否可以構成本罪,理論上有兩種相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侮辱國旗國徽罪只限于直接故意才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在公眾場合實施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性質、后果。并希望通過其行為達到使國旗、國徽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侮辱國旗國徽罪多數由直接故意構成,但并不排除少數間接故意的情況可以構成,如為了出風頭,明知其行為會侮辱國旗、國徽而仍實施其行為,以致國旗、國徽被侮辱,顯然也可以構成本罪。我們贊同前一種觀點。雖然根據本條,侮辱國旗國徽罪沒有明文規定必須是直接故意才構成,但根據《國旗法》和《國徽法》的規定,情節較輕的一般違法行為并不認為是犯罪。因而根據立法精神,我們可以認為一般的間接故意造成國旗、國徽被侮辱的行為屬于情節較輕的情況而不構成犯罪。至于那些以犯他罪為目的而放任國旗、國徽受侮辱結果發生的雖然不能認為是情節輕微,但這種情況屬于想象競合犯,可以按所構成的其他罪論處,當然沒有再以本罪論處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能是對社會主義制度、黨或國家的某些政策不滿,有些可能是對某些領導不滿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構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國旗、國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過失而使國旗、國徽在客觀上受辱的不構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間接故意的也不構成本罪。
2、其行為是否達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從侮辱國旗、國徽行為的手段、動機、后果、次數、侮辱國旗、國徽的數量等方面綜合考慮,認為屬于情節較輕或情節顯著輕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構成犯罪。
3、對于聚眾侮辱國旗、國徽構成犯罪的,一般應當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對于其他被脅迫參加者或一般的圍觀人員可酌情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罰,不應以犯罪論處。
本罪與實施其他犯罪行為而觸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國旗、國徽,或在公眾場所搶走國旗、國徽,即使在盜竊、搶奪或搶劫過程中侮辱了國旗、國徽,也應按盜竊、搶奪或搶劫罪論處。還有的行為人以暴力方法妨礙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侮辱了其佩帶的國徽甚至砸壞了審判庭內懸掛的國徽的,或者行為人以滿足無理要求為目的,聚眾以各種手段在機關、單位、團體門前或院內肆意哄鬧,有侮辱國旗、國徽情況發生的,都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應分別按妨害公務罪、擾亂法庭秩序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罪處罰,而不再以侮辱國旗、國徽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299條的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權利。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法律]
《國旗法》 第十九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 日以下拘留。
《國徽法》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拈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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