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環境問題本身的國際性使國際合作成為了必然。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形式很多,但最主要的合作方式還是各國政府間的國際合作,即國際行政合作。本文從三個方面,即環境國際行政合作的制度性基礎、現行合作機制、合作機制中的問題,對國際環境保護行政合作機制進行全面的分析?!居⑽恼緾ountriesshouldcooperatewitheachotherinresolvingtheproblem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erearedifferentformsof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theproblem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butthemainoneisth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betweengovernments(international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Intheissue,theauthordiscussesthreeproblems:thebaseofinternational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thesystemofinternational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andthedeficienciesofinternational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關鍵詞】環境保護;國際行政合作;國際環境公約【英文關鍵詞】theproblem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ternational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treaty【寫作年份】2008年【正文】隨著人類社會工業化和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一些影響人類可持續發展的全球問題越來越嚴重,經濟空前繁榮的背后隱藏著深深的危機,人口過度增長、臭氧層嚴重破壞、全球氣候變暖、水資源緊缺、石油資源緊缺、生物物種銳減、核污染、外空間污染等問題的出現給世界敲響了警鐘。全球環境的惡化逐步侵蝕著地球的生態環境,已經威脅到了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長此以往人類社會必將走向滅亡。各國也逐漸認識到了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積極地頒布法律法規嚴格限制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科學技術創新采用環保型和節約型的生產模式,但是解決全球性的環境問題僅僅靠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力量是很難完成的,比如說臭氧層破壞問題、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等都需要世界各國甚至每一個人類個體聯合起來,共同努力。可以說,環境問題本身的國際性使國際合作成為了必然。所謂國際合作是指跨國的合作,包括來自不同國家國民間的合作、不同國家政府及其機構間的合作、一國政府同國際組織間的合作、不同的國際組織間的合作以及一國國民同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之間的合作等。本文所研究的國際環境保護行政合作,主要是指各國行政機構之間、各國行政機構與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之間就資源環境問題進行的合作、協調和互助活動。一、國際環境保護行政合作的制度性基礎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和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對國際合作的原則性問題進行了規定,但是從性質上看這兩個文件沒有國際法的效力,對聯合國各成員國沒有拘束力。關于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機制的規定主要是體現在一些專門的國際公約中,其中多邊公約主要有:1954年《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約》、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1972年《世界文化自然遺產保護公約》、1973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1979年《野生動植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1985年《臭氧層保護公約》及其1987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議定書》、1989年《控制有毒廢物及其處置的越境轉移公約》、1992年《生物多樣化公約》、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1997年《京都議定書》等。另外還有一些區域性條約和雙邊條約,比如1978年《亞馬遜河合作條約》、歐盟的1986年《單一歐洲法令》、1993年《北美環境合作協議》、1978年《美國和加拿大間大湖水質協定》及其1983年議定書等。上述國際組織的決議和宣言為國際行政合作提供了原則性的規定,專題的多邊條約、區域性條約和雙邊條約為國際行政合作提供了專門性的規定。從具體規定中也可抽象出關于國際環境保護行政合作的一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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