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等。
背叛國家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和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如果勾結的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實施背叛國家的行為,也按照本罪處罰;犯罪主體只能是中國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或者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的人;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內外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它是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家固有的在國內的最高權力和在國際上的獨立權力。這種權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讓與的,不受外來干預和不從屬于外來意志。
領土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國家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所謂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不能被分裂,更不能被侵占。
國家安全是國家存在的基本條件,是國家穩定發展的基本條件。 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國家獨立的標志,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保證。這一客體的重要性,表明背叛國家罪是危害國家的最危險的犯罪。
背叛國家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背叛國家的犯罪分子,為了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總要千方百計地尋找外國主子或境外敵對勢力作靠山;而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搞顛覆活動,也要千方百計地從我國內部尋找中意的代理人,充當內奸。這樣一來他們必然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以期達到他們共同危害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這里所說的外國,是指對我國懷有侵略、控制、顛覆野心的外國政府,也指外國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政黨、政治集團以及其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機構、組織和個人。外國機構,是指外國的官方機構,如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設置的機構,也包括外國駐我國的使、領館及辦事處等。外國組織,是指外國的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通常所說的組織包括機構,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背后往往有某一國國家的政府、軍隊或者其他官方組織機構的支持、操縱,所以對外國機構加以強調十分必要。外國個人,是指外國公民、無國籍人以及外籍華人等。
境外犯罪
境外與外國并不相同,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國懷抱的臺灣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歸、澳門于1999年12月31日回歸)。所謂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回歸之前的臺灣和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置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所謂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回歸之前的臺灣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里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這里的勾結,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是指境內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下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1)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2)接受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3)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系,取得支持、幫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勾結,有公開的,但更多的是進行秘密接觸,聯系交往,通謀策劃,共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這里的勾結,既有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與國外機構、組織、個人主動掛勾聯系、投靠、接受其資助、指使,尋求支持、幫助,也有國外機構、組織、個人多方與我國國內的組織和個人聯絡掛勾,提供各種資助、幫助。其共同目的是進行危害我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
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如謀劃簽訂賣國條約,與敵國通謀向我國發動侵略戰爭,在我國組織傀儡政府,進行顛覆活動等。
上述兩個特征是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是陰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特定內容和直接目的。背叛國家罪的構成,并不要求在實際上已經造成危害祖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結果,而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具備上述兩個特征,即有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意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即可構成。如果行為人雖與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但策劃的不是上述內容,則不構成本罪。
背叛國家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即中國公民。外國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能夠成為本罪主體的中國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黨、政、軍機關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響的人。普通公民一般情況下很難危害到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規定本罪主體必須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的行為危害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本法將1979年刑法第91條中的陰謀一詞刪去,將行為人與外國進行密謀策劃這種事實上的犯罪預備行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包含于勾結外國,危害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之中。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不管處于策劃階段,還是邊策劃邊實施,都不影響構成本罪。
(一)本罪與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這兩個罪的行為方式是相同的,都包含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但它們的直接客體是不同的,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后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另外,它們的主觀方面也是不同的,本罪的目的是分裂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后罪的目的是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的行為與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盡相同的,國家被分裂,但政權依然存在的現象,是屢見不鮮的.反過來說,政權被顛覆了而國家沒有分裂的現象也是屢見不鮮的.
(二)本罪與背叛國家罪的界限
背叛國家罪危害的是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這一客體的涉及面遠比本罪的客體廣泛的多.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統一,國家主權和安全沒有落入外國人之手,因而與勾結外國,使國家主權和安全落人外國之手的背叛國家罪是不同的.但是國家統一這個概念,并不完全等于領土完整.國家沒有統一,也可能領土完整;國家統一了,也可能領土不完整.因為國家統一是對內而言的,領土完整是對外而言的.另外在客觀行為方面,兩罪也是不同的.本罪不以勾結外國為要件,后罪則正好相反.總之,本罪與后罪的關系是內亂與外患的關系。
背叛國家罪是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條文]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積極配合】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對于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二)【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損失。
(三)【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行為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四)【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五)【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更快的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也避免訴訟程序中出現程序錯誤。
*危害國家安全罪會見需要偵查機關同意。
(六)【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七)【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八)【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九)【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十)【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十一)【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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