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叛逃罪量刑標準
犯叛逃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擔任重要職務的人叛逃的,攜帶國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發表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言論的,等等。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叛逃罪構成要素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各類出國人員日益增多,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交流越來越廣泛,這對增進我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的友誼,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促進國內各項事業的發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對外交往活動中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就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給我國國家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危害。特別是對那些叛逃后,一時尚未發現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者一時沒有公開投靠境外機構、組織的國家工作人員,給我國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首先,必須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危害了國家安全的,才構成犯罪。若不是在履行公務期間叛逃,也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則不能構成犯罪。
其次,必須是擅離崗位叛逃,沒有離開自己工作崗位的,不可能成為叛逃行為。
第三,要有叛逃行為,包括兩個方式:一是在境內履行公務期間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務期間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內實施背叛國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實施背叛國家的出逃行為。具體表現就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內或者境外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而且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最后,叛逃行為必須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故單純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內等并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軍人叛逃的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從中國國情以及犯罪的實際情況考慮,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應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條第2款規定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第2款中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既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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