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把醫患糾紛當做一般的民事糾紛
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往往認為雙方不管通過什么方式方法,只要達成協議,自行解決就可以了。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沒有必要參與,更不愿介入其中,這就造成了多數醫患糾紛的“私了”,也就為醫鬧的產生提供了土壤。
醫患糾紛不同于一般民事糾紛的特點在于,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首先是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權利,而醫患關系的主體對客體的期盼是一致的,雙方都希望延長患者的生命,防止健康受到損害。實踐中,醫護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受損是導致醫患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醫患關系的客體還包括財產權,免費診療護理已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消失而逐步被有償服務所取代。醫方提供診療護理服務,患方依價付款已被社會所接受,一旦服務存在瑕疵,患方便認為物非所值,支付費用便有了異議。還有的患方享受了服務之后,拒絕或拖欠醫療費用,引發糾紛勢在必然。患者這種行為直接的侵犯了醫方的財產權,由此,醫方有權主張自己的財產權益,產生糾紛也是順理成章。
二、把醫患糾紛當做一般的合同關系
有人說,患者到醫院就診(掛號)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并且把這種關系當做一般的買賣合同關系,這是錯誤的。因為醫院服務的價值嚴重低于服務價格,若按一般的合同關系對待,違背了市場價值規律。不僅如此,一般的合同關系是建立在對目標能完全把握的基礎上,而醫療過程是復雜的,未知因素、意外因素很多,往往會嚴重影響目標的實現,醫生也很難把握,如藥物過敏、麻醉意外、并發癥等。再者,經常會出現緊急情況,如一些危重、搶救病人醫生救還是不救?救了,是不是就形成了合同關系?那么為了避免搶救不成功而負責任,是否可以不救?不救,是不是就形成不了合同關系?就不用負責了?回答是否定的。所以,即使把醫患關系看做一般合同關系,那也是不平等的合同關系。
醫患關系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其性質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醫患關系是合同關系,表現為技術服務類合同,包含了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服務。存在很大的技術風險性,應當“預見”和“不可抗力”的差別很小。而在特殊情況下,診療護理行為的產生不是以合同為依據,而是基于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其性質與合同關系有明顯的區別。
三、把法律與情感混為一談
社會大眾、司法部門往往會認為患者或家屬已經很不幸了,發泄不滿情緒是正常的,打鬧醫院也是可以理解的。這就不分緣由地把患方定性為了受害者、弱者。以病人為中心,把病人當親人,為病人服務,替病人著想——這不是大話、官話、套話,而是預防醫患糾紛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因為如此,醫患是和諧的,你替他著想,服務無瑕疵,溝通無障礙,情感上患方不好意思找你麻煩,事實上沒有隱患,患方找不了你麻煩。
四、把醫療過程的瑕疵與醫療后果混淆
一般情況下醫療過程與醫療后果存在著因果關系,所以,當出現醫療糾紛時,患方就會從醫療過程找問題,這是正常的。但有些問題被無限放大了。如病歷記錄不完善、書寫不規范、有錯別字、談話不到位、告知不及時、簽字不及時等等。這些都是醫療過程的瑕疵,但不一定與醫療后果有直接關系,若不加考慮或不進行因果鑒定,無限放大瑕疵,也會嚴重干擾對醫患糾紛的公正處理。
在實踐中容易發生的與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相混淆的非診療行為,主要包括:
(1)因醫療機構的設施有瑕疵導致患者摔傷、自殘、自殺。
(2)因醫療機構管理有瑕疵導致損害。如抱錯嬰兒。
(3)醫務人員的故意傷害行為。
(4)非法行醫。如果屬于上述界定為非診療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應當適用一般的侵權責任。
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具體有哪些
1、我國的醫改雖已取得重要進展,醫療保險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當前醫療保障水平仍較低,病人看病自費比例較高,遇大病、復雜疾病時往往難以承受巨大的醫療開支,有的甚至賣房交醫療費。這種情況下如果病人死亡了,人財兩空,對家屬的打擊是巨大的,極易產生醫療糾紛,家屬對死亡不理解或想從醫院獲得一定賠償,是造成醫患糾紛最重要的原因。
2、醫患之間認知差距;當代臨床醫學取得很大進展,但仍有很大局限性,醫生不是神仙,不能包治百病。而公眾對醫療技術期望值過高,認為死了人就是醫療事故。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溝通不夠,未能讓家屬充分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疾病發展的不可預測性。當病人發生了未預料到的死亡時,更是不能理解,從而發生糾紛。
3、“醫鬧”興風作浪,使糾紛愈演愈烈;發生糾紛后醫院為息事寧人,常賠錢了事,鬧得越厲害,賠得越多。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并因此催生了一個新的行業“醫鬧”。“醫鬧”打著病人家屬、親戚、朋友、同事的幌子專門組織、策劃并慫恿家屬采用各種惡劣手段鬧事,以達到從醫院獲得經濟賠償的目的,“醫鬧”則抽取提成或拿到“報酬”。這些人以聚眾鬧事的手段,使本來緊張的醫患關系雪上加霜。他們組織人披麻戴-孝,在醫院設靈堂、擺花圈、掛挽聯、奏哀樂、大喊大叫,妨礙醫院正常秩序。更有甚者強迫醫務人員戴-孝下跪。醫院領導為了平息事態,常常與“家屬”談判、賠償。若鬧事者仍不能得逞或不滿意,則開始毆打甚至傷害醫務人員。
4、執法人員執法不力。嚴重醫患糾紛發生時,醫院方都會打110報警,但執法人員到現場后往往只是勸解,并不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直至發展成惡性事件、醫務人員被嚴重打傷才采取行動。執法人員常認為,病人及家屬是“弱勢群體”、“鬧事終有原因”,要人性執法,以致事態擴大。如果執法人員早些采取措施,完全可避免發展成惡性事件。
5、醫院及醫務人員方面的責任。一些醫患糾紛的發生的確與醫療缺欠甚至差錯、事故有關,但占比例不多。一些醫務人員缺乏人文修養,缺乏與家屬溝通的技巧,未能使家屬了解醫學的局限性及疾病發生難以預料的突然變化的可能性;或者服務態度不好,家屬不滿意,也是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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