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刑法第329條第1款),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所謂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國家檔案館保管且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檔案。歸集體、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是本罪的對象。
根據我國《檔案法》第3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的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檔案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采取自以為不為國有檔案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既可以當其面竊取,也可以在檔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場時而潛入檔案存放地竊取等。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進行搶奪或竊取,如果行為人不知搶劫或竊取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檔案的滅失、毀損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為了加強對國有檔案的保管、利用,懲治嚴重妨害國有檔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所謂國家所有的檔案,是指國家檔案館保管且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檔案。歸集體、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是本罪的對象。
根據我國《檔案法》第3條的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我國的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任何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都嚴重侵犯了國家的檔案管理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采取自以為不為國有檔案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既可以當其面竊取,也可以在檔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場時而潛入檔案存放地竊取等。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進行搶奪或竊取,如果行為人不知搶劫或竊取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在國有檔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公然當面奪走或搶取國有檔案的行為,一般是乘管班人員或持有人不備而奪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備時而強行奪取的情況。所謂竊取,是指采取自以為不為國有檔案管理人、持有人發覺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國家所有檔案的行為。既可以當其面竊取,也可以在檔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場時而潛入檔案存放地竊取等。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2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釋〔2016〕17號)
為正確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事故受到損害,請求侵權人賠償漁船、漁具、漁貨損失以及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違反漁業法第二十三條,未取得捕撈許可證從事海上捕撈作業,依照前款規定主張收入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有關單位對其依法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必要時可以抄送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偵查部門處理。
第三條 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經驅趕拒不離開的;
(二)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三)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后,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
(四)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海洋水域,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三)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四)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五)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2篇 )
第五條 非法采捕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價值或者非法獲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造成海域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三)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特別嚴重破壞的;
(四)造成特別嚴重國際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 )
第六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珊瑚、硨磲或者其他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寶聯想: 案例與裁判文書約1篇 )
第七條 對案件涉及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種屬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價值,依照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本解釋所稱珊瑚、硨磲,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國家一、二級保護的,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珊瑚、硨磲的所有種,包括活體和死體。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影響判刑】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影響判刑】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影響判刑】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權利行使】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影響訴訟時間】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影響全案】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合法權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當事人的權利】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當事人的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當事人的權利】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遵守庭審規則】【當事人的義務】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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