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所謂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是根據已掌握的證據還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還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否則,雖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但不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如被判處管制、單獨判處罰金或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等依法釋放而未被押解的罪犯,或者被羈押在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鶴押場所的罪犯,以及僅被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未被押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都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在監獄等羈押場所、審判法庭等以外的由司法機關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一地方押送至另一地方的途中。如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執行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將之押解的途中;將之從羈押場所押至審判場所及從審判場所又押回羈押場所的途中;判決生效后,依法將之從看守所押送至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勞動改造場所以及從勞動改造場所押送至他處勞動、參觀或者醫治等的途中;將之押送某一醫院進行司法鑒定的途中;等等。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將被依法關押的人自關押場所押解出來后直至押解人關押場所前的全過程。
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為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于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制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其他人以奪走、縱放被押解人員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人犯的監督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行為的對象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奪監獄、看守所等關押場所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本罪。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而予以劫奪。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于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關于罪數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后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后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刑法》三百一十六第二款【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屬于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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