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發〔2006〕60號
各保監局,各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為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規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單證和標志的管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交強險單證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證明強制保險合同關系存在的法定證明文件;交強險標志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核發的,證明其已經投保強制保險的標識。
二、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應使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監制的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
三、交強險單證分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簡稱交強險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農用型拖拉機定額保險單(簡稱交強險定額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批單(簡稱交強險批單)。
除摩托車和農用拖拉機可以使用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外,其他投保車輛必須使用交強險保險單。
四、交強險保險單和交強險定額保險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副本應包括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和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業務留存聯和財務留存聯由保險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由保險公司加蓋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由其在公安交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檢驗等時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
交強險批單由正本和副本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留存;副本應包括業務留存聯和財務留存聯。
交強險保險單證第一聯應為業務留存聯。
五、交強險標志分為內置型交強險標志和便攜型交強險標志兩種。
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內置型保險標志;不具有前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便攜型保險標志。
六、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印制要求是:
(一)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具體式樣見附件1)。保險公司應將公司名稱等信息印制在式樣中指定位置。
(二)各保險公司應選擇行業資質良好、管理規范、技術先進的印刷企業印刷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有關資質要求詳見附件2)。
(三)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印刷,須按照保監會規定的印刷技術要求印刷,外觀應與式樣一致(有關技術要求見附件3)。
保險單上不得印制其他商業性保險的內容。
(四)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印刷流水號及使用編號辦法,由各保險公司統一編制。
(五)保險公司選定的印刷企業名稱及有關情況、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印刷樣本、印刷流水號以及使用編號辦法應向保監會備案。
七、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險公司簽發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時,有關內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無效。
(二)保險公司應提示被保險人妥善保管交強險單證,按規定張貼或攜帶交強險標志。
(三)保險公司應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或檢驗機動車等時,將“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聯”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
(四)已生效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發生損毀或者遺失時,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所有人應向保險公司申請補辦。保險公司在收到補辦申請及報失認定證明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被保險人申請的審核,并補發相應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
八、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管理。
(一)保監會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內容和格式。
保險公司應在營業場所張貼本公司的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內容和格式。
(二)保險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印制、發送、存放、登記、申領、使用、收回、核銷、盤點以及歸檔等內容。
(三)保險公司簽發、批改、補發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的,應遵守公司內控管理制度要求,并納入計算機系統管理。
交強險保險單和交強險批單必須通過計算機系統出單;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可手工出單,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補錄到計算機系統內,計算機系統的各項資料應與手工簽發的交強險定額保險單內容保持一致。
(四)保險公司補發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時,重新打印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應與原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的內容一致。
作廢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的印刷流水號碼應能通過計算機系統查詢。
(五)空白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遺失,應將遺失的單證或標志的印刷流水號及數量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六)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銷毀原則上以各保監局轄區為單位統一進行。保險公司應建立交強險單證和交強險標志的銷毀登記制度,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毀前應征得其總公司同意,并向當地保監局報告,各保監局可到銷毀現場檢查。
九、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保監會將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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