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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1997年3月14日)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2001年8月2日)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7月9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6月28日)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11月24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30日)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4年12月20日)鄉鎮煤礦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0日)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年2月22日)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2004年12月27日)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娛樂場所管理條例(1999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1984年1月6日)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1997年11月19日)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1995年1月25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年1月9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5月19日)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暫行辦法(2003年2月18日)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3日)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2003年7月4日)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2003年7月4日)煤礦礦用安全產品檢驗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11月26日)國有煤礦瓦斯治理安全監察規定(2005年1月6日)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2005年1月6日)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2003年7月2日)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規定(2003年6月20日)煤礦安全監察罰款管理辦法(2003年7月14日)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辦法(2003年6月13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考核辦法(2002年4月26日)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2004年5月21日)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6日)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2004年11月1日)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04年5月21日)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2004年12月28日)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2004年12月28日)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2002年10月8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20134年12月14日)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5月17日)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2004年7月5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4年8月25日)煤礦安全評價導則(2003年11月19日)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2003年6月24日)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7月14日)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2001年4月9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999年7月12日)氣瓶安全監察規定(2003年4月24日)游樂園管理規定(2001年2月23日)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999年5月25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4日)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年6月9日)安全驗收評價導則(2003年5月23日)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0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8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它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范圍是如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4、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憑證?(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4)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5)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6)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它證明、憑證。 5、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和攜帶哪些標志和牌證?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6、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提供哪些憑證?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 7、達到報廢標準的哪些車輛應在公安交管部門的監督下解體?大型客、貨車,營運車輛。
8、非機動車哪些方面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 9、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特種車輛是哪幾種? 共4種。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10、道路交通信號包括哪些內容?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11、交通信號燈由哪幾種顏色構成,分別表達何種意義?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1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著嚴重的事故隱患應該怎么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13、我國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基本通行原則是什么? 右側通行。
14、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這些交通元素如何通行?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15、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車輛、行人應在什么原則下通行?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16、機動車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超車?(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的;(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17、機動車行駛中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或者行駛緩慢時應遵守哪些規定?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應當依次排隊,交替通行。
18、機動車行經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采取什么措施?應當避讓。 19、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采取什么措施? 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20、機動車運載危險物品應當遵守國家的哪些規定?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1、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哪些特殊通行權?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它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22、灑水車、清掃車作業時,在不影響其它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有何特殊通行權?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23、非機動車在道路上應如何行駛?應當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4、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多少公里? 15公里。 25、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乘車人作了哪些禁止性的規定?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26、哪些交通元素不得進入高速公路?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它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27、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是多少公里? 120公里。
28、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該怎么辦? (1)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2)在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3)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29、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攔截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緊急公務時可以。
30、在道路上發生有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后,駕駛人應該如何處置?(1)立即停車,保護現場;(2)立即搶救受傷人員;(3)迅速報告交通警察或者交管部門。 3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怎么辦? 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32、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33、對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當事人應當怎么辦?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建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管理辦法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版)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安全生產行政復議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準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工傷認定辦法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的通知 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的通知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張德江副總理考察調研安全生產工作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改委、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它從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制度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 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規定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工業企業衛生設計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消防安全標志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建筑滅火器配置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安全標志 廠區道路設計規范 工業企業廠內安全運輸規程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險、有害因素警示標識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 化工行業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固定式工業平臺 有毒作業分級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 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事項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安全色 安全色卡 常用危險化學品安全周知卡編制導則 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 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 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 噪聲作業分級 高溫作業檢測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安全評價通則 安全驗收評價導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斷路作業安全規范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肇事逃逸處罰適用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對《關于對〈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法選編(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新)機動車登記規范
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
信 訪 條 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標準
機動車登記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表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山東萊蕪王春雷律師回答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節約能源法
水污染防治法
循環經濟促進法
食品安全法
國務院第549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令第53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偽造、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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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標準化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登記日期:2011年6月30日 序號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稱 實施日期或標準號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11月1日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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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書籍有哪些 法律有以下幾種:《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
1.關于貨運車輛的法律法規 貨車主要涉及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