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能將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狀態。交通安全意味著人或物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水平,即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統作為動態的開放系統,其安全既受系統內部因素的制約,又受系統外部環境的干擾,并與人、車輛及道路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系統內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穩定,都可能導致沖突與矛盾,產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狀態。
2、交通安全的特點
①交通安全是在一定危險條件下的狀態,并非絕對沒有交通事故的發生。
②交通安全不是瞬間的結果,而是對交通系統在某一時期、某一階段過程或狀態的描述。
③交通安全是相對的,絕對的交通安全是不存在的。
④對于不同的時期和地域,可接受的損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交通系統是否安全的標準也不同。
3、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的關系
①交通安全與交通事故是對立的,但事故并不是不安全的全部內容,而是在安全與不安全的矛盾斗爭過程中某些瞬間突變結果的外在表現。
②交通系統處于安全狀態,并不一定不發生事故;交通系統處于不安全狀態,也未必完全是由事故引起的。
4、交通安全的組成要素
交通安全是一門“5E”科學。所謂“5E”是指: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及能源。
⑴法規
在我國,“法規”是指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交通規則、交通違章罰則及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的法律等。交通法規是交通安全的核心,貴交通安全起保障作用。交通法規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一是科學性;二是嚴肅性;三是適應性。
⑵工程
“工程”是指交通工程,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研究和處理車輛在接到和公路上的運動,研究其運動規律;二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達到目的地的方法、手段和設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和信號控制等;三是研究和處理為使車輛安全運行而需要維持車輛與固定物之間的緩沖空間。
⑶教育
“教育”是指安全教育,包括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兩種。學校教育是對在校學生進行交通法規、交通安全和交通知識的教育;社會教育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及廣告等方式,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的意義和交通法規,同時對駕駛員定期進行專業技術知識、守法思想、職業道德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⑷環境
“環境”是指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80%以上的噪聲污染及廢氣污染是由汽車運行造成的,因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道路交通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
⑸能源
“能源”是指燃料消耗。汽油、柴油的大量使用,造成不可再生資源的大量消耗,給人類發展帶來影響。交通事故與能源消耗的關系一直是發達國家研究的熱點。
交通工程是交通安全的基礎科學,一切交通法規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科學依據,一切交通安全對策和設施必須以交通工程為理論基礎,交通安全教育必須以交通工程為指導,環境保護和降低能耗必須以交通工程為分析依據。這就是交通安全法規、工程、教育、環境和能源之間的關系。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肇事逃逸處罰適用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對《關于對〈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法選編(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新)機動車登記規范
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
信 訪 條 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標準
機動車登記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表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山東萊蕪王春雷律師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
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
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四章都是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詳見下文: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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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2001年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1996年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1996年頒布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1991年9月22日頒布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1994年2月22日頒布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2000年頒布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2000年頒布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1988年頒布
11.北京市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員管理辦法 1997年頒布
12.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 2001年5月12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2001年6月16日頒布
1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 5768-1999
15.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1996年6月4日頒布
16.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2002年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頒布
18.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19.企業自備貨車經國家鐵路過軌運輸許可辦法 2003年7月12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20月28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04年1月1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28日頒布
2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2004年4月30日頒布
國家現行交通相關法律具體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7.《機動車登記規定》
8.《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解釋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 肇事逃逸處罰適用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對《關于對〈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關于進一步規范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 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工作法選編(一)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新)機動車登記規范 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資格管理規定(試行) 信 訪 條 例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關于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決定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細則 交通事故處理崗位正規化建設標準 機動車登記規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代碼表 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解釋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機動車登記規定 山東萊蕪王春雷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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