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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如:《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2、法規。由國務院發布,包括有立法權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如:《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天津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
3、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等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
4、國家標準。由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發布。如:《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貨物品名表》等。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概念和特征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指我國全部現行的、不同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特征
具有中國特色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正在構建之中。這個體系具有3個特點:
1.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和階級意志具有統一性
2.法律規范的內容和形式具有多樣性
3.法律規范的相互關系具有系統性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由母系統與若干個子系統共同組成的。從具體法律規范上看,它是單個的;從法律體系上看,各個法律規范又是母體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法律規范的層級、內容和形式雖然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相互聯系、相互銜接、相互協調的辯證統一關系。
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究竟如何構建,這個體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產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們可以從上位法與下位法、普通法與特殊法和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等3個方面來認識和構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一)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
法的層級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個體系的最高層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下位法。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有《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礦山安全法》;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工會法》、《礦產資源法》、《鐵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電力法》等。
2.法規
安全生產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等下位法。
(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法規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產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與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相同。
3.規章
安全生產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發布的安全生產規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政府規章。
(2)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是最低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4.法定安全生產標準
我國沒有技術法規的正式用語且未將其納入法律體系的范疇,但是國家制定的許多安全生產立法卻將安全生產標準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而載入法律,安全生產標準法律化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趨勢。安全生產標準一旦成為法律規定必須執行的技術規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執行安全生產標準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的要求,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將法定安全生產標準納入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范疇來認識,有助于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法定安全生產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兩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法定安全生產標準主要是指強制性安全生產標準。
(1)國家標準。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是指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
(2)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行業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依照《標準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產領域內適用的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對同一安全生產事項的技術要求,可以高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但不得與其相抵觸。
一、目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 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是一個包含多種法律形式和法律層次的綜合性系統,從法律規范的形式和特點來講,既包括作為整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基礎的憲法規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規范、技術性法律規范、程序性法律規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分為以下五個門類:(一)憲法 《憲法》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框架的最高層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是有關安全生產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規定。(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1.基礎法 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與它平行的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
《安全生產法》是綜合規范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適用于所有生產經營單位,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核心。2.專門法律 專門安全生產法律是規范某一專業領域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法律。
我國在專業領域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關法律 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是指安全生產專門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蓋有安全生產內容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
還有一些與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工作有關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三)安全生產行政法規 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是為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或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頒布的一系列具體規定,是我們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我國已頒布了多部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四)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是指由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權制定的,是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以解決本地區某一特定的安全生產問題為目標,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如目前我國有27個?。ㄗ灾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勞動保護條例》或《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有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了《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五)部門安全生產規章、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 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國務院部門安全生產規章由有關部門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組成,從部門角度可劃分為:交通運輸業、化學工業、石油工業、機械工業、電子工業、冶金工業、電力工業、建筑業、建材工業、航空航天業、船舶工業、輕紡工業、煤炭工業、地質勘探業、農村和鄉鎮工業、技術裝備與統計工作、安全評價與竣工驗收、勞動保護用品、培訓教育、事故調查與處理、職業危害、特種設備、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門等。部門安全生產規章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規章一方面從屬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另一方面又從屬于地方法規,并且不能與它們相抵觸。(六)安全生產標準 安全生產標準是安全生產法規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和監督執法工作的重要技術依據。
安全生產標準大致分為設計規范類;安全生產設備、工具類;生產工藝安全衛生;防護用品類四類標準。(七)已批準的國際勞工安全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自1919年創立以來,一共通過了185個國際公約和為數較多的建議書,這些公約和建議書統稱國際勞工標準,其中70%的公約和建議書涉及職業安全衛生問題。
我國政府為國際性安全生產工作已簽訂了國際性公約,當我國安全生產法律與國際公約有不同時,應優先采用國際公約的規定(除保留條件的條款外)。目前我國政府已批準的公約有23個,其中4個是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的。
二、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范疇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比較復雜,它覆蓋整個安全生產領域,包含多種法律形式??梢詮暮w內容不同分成8個類別,包括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礦山類安全法律法規;危險物品類安全法律法規;建筑業安全法律法規;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公眾聚集場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其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際勞工安全衛生標準。
1.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指同時適用于礦山、危險物品、建筑業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它對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行為都具有指導和規范作用,主導性的法律是《勞動法》、《。
我們可以從上位法與下位法、普通法與特殊法、綜合法與單行法3個方面來認識和構建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從法的不同層級上,可以分為上位法與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關法的立法。
下位法相對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關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或者同一個安全生產行為做出不同的法律規定的,以上位法規定的為準,適用上位法的規定。
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數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2)從同一層級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殊法。普通法是適用于安全生產領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問題和共性問題的法律規范,它們不解決某一領域存在的特殊性、專業性的法律問題。
特殊法是適用于某些安全生產領域獨立存在的特殊體、更有可操作性。在同一層級的安全生產立法對同一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特殊法優于普通法。
(3)從法的內容上,可分為綜合性法與單行法。綜合性法不受法律規范層級的限制,而是將各個層級的綜合性法律規范作為整體來看待,適用于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域或者某一領域的主要方面。
單行法的內容只涉及某一領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產問題。
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有很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安全生產法》《消防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傳染病防治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節約能源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擴展資料: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責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同時推動生產力的發展,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
1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基本體系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種支持基礎之上,而安全生產的法規體系尤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規。據統計,建國50年來,頒布并在用的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主要法律法規約280余項,內容包括綜合類、安全衛生類、三同時類、傷亡事故類、女工和未成年工保護類、職業培訓考核類、特種設備類、防護用品類和檢測檢驗類。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現,對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實施),與此同時,國家還制訂和頒布了數百余項安全衛生方面的國家標準。根據我國立法體系的特點,以及安全生產法規調整的范圍不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由若干層次構成(如圖8.1所示)。
2安全技術法規 安全技術法規是指國家為搞好安全生產,防止和消除生產中的災害事故,保障職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規范。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法規,是對一些比較突出或有普遍意義的安全技術問題規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較特殊的安全技術問題,國家有關部門也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安全技術法規。
1.設計、建設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規定》中明確要求,“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的論證內容,并將論證內容作為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報告”;“在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編制(或審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并納入投資控制數額內”。《礦山安全法》專門設立一章,對礦山的設計、施工中的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
2.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勞動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對于機器設備的安全裝置,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中有明確要求,如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聯軸節、轉軸、皮帶輪等危險部位和壓力機旋轉部位有安全防護裝置。機器轉動部分設自動加油裝置。
起重機應標明噸位,使用時不準超速、超負荷,不準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運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種設備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
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電氣設備、鍋爐和壓力容器等都屬于使用普遍且安全問題突出的特種設備?!豆S安全衛生規程》對電氣設備安全使用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保證產品質量,不合格產品不準出廠”。2003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七大類設施規定為特種設備,并明確了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的國家監察范疇。
4.防火防爆安全規則方面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煤礦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具下并”?!断婪ā分幸幎ǎ骸吧a、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于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定?!?/p>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國務院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和使用、儲存、經營以及運輸等過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體要求。
5.工作環境安全條件方面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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