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7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15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助于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
貨幣政策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成。
第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討論下列貨幣政策事項,并提出建議:
(一)貨幣政策的制定、調整;
(二)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
(三)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
(四)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
(五)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
第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通過全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由下列單位的人員組成: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二人;
國家計劃委員會副主任一人;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一人;
財政部副部長一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二人;
金融專家一人。
貨幣政策委員會組成單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貨幣政策委員會其他委員人選,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名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商有關部門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
第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第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公正廉潔,忠于職守,無違法、違紀記錄;
(三)具有宏觀經濟、貨幣、銀行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中的金融專家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金融研究工作10年以上;
(二)非國家公務員,并且不在任何營利性機構任職。
第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中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行長以及金融專家,任期2年。
第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免去其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職務: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
(二)任職期間因職務變動,已經不能代表有關單位擔任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
(三)不履行委員義務或者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委員工作的。
第十二條 更換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為履行職責需要,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金融貨幣政策方面的情況;
(二)對貨幣政策委員會所討論的問題發表意見;
(三)向貨幣政策委員會就貨幣政策問題提出議案,并享有表決權。
第十六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出席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并就有關貨幣政策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當委托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作為代表攜其書面意見參加會議,代表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七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八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遵守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不得違反規定透露貨幣政策及有關情況。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撤銷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的職務,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內和離職以后一年內,不得公開反對已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貨幣政策。
第二十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份中旬召開例會。
貨幣政策委員會主席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貨幣政策委員會例會召開的10日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送達全部委員;在會議召開時,向全部委員提供最新統計數據及有關技術分析資料。
第二十二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席代為主持。
第二十三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會議應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記錄各種意見。
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提出的貨幣政策議案,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形成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報請國務院批準有關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或者其他貨幣政策重要事項的決定方案時,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并報送。
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國務院備案的有關貨幣政策其他事項的決定,應當將貨幣政策委員會建議書或者會議紀要,一并備案。
第二十五條 貨幣政策委員會的內部工作制度,由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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