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規定,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出票日期。票據上記載付款日期,應當清楚、明確。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票據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票據法》第40條規定,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票據法》第41條規定,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對票據保證,《票據法》規定匯票的債務可以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日期,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
一、票據行為有哪幾種 (一)保付。 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諾負絕對付款責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種票據行為。支票一旦經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樣,并經簽名后,付款人便負絕對付款責任,不論發票人在付款...
由于票據行為的多樣性,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呈現出不特定性。根據一般票據法原理,可將票據當事人作如下分類:1、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1)基本當事人。即在票據簽發時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構成了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如果這種主體缺失或不...
票據行為無效的因素 票據行為無效是指票據行為本身因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要件而不產生票據效力。具體來說,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諸行為中的單個或數個行為無效。根據票據行為獨立性原理,某一票據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除出票時的形式欠缺...
票據行為是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提示、簽見、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付款、拒絕承兌和拒付、追索。(1)出票(2)背書背書是受款人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作出一定的批注...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于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二.票據的特性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
(1)出票行為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因出票而產生。出票行為包括兩個內容: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字;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出票人是債務人,持票人是債權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據,才算完成了出票行為。票據...
1、無金額起點限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個常用的結算工具。2、銀行是主債務人;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用票款;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7、對于購貨方而言,使用...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均因出票而產生。出票行為包括兩個內容:作成票據并在票據上簽字;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出票人是債務人,持票人是債權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據,才算完成了出票行為。票據是要式證券,出...
(一)出票制度。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并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匯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須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產生票據法效力的記載事項和不得記載事項四類。必須記載事項有: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