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陳國田等4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3年6月,被告人陳國田在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新民社區建安路海泰工業園及烏沙社區各承租了一個倉庫,分別作為其生產假冒注冊商標飲料的生產地、成品存放地及原材料存放地。后陳國田在海泰工業園的倉庫引入生產設備并先后招聘陳桂姣、周白云、陳勇等人為其從事生產假冒加多寶、王老吉、紅牛等注冊商標飲料工作。其中陳桂姣為生產流水線主要工人,從事成品包裝及其他協調工作,周白云為假冒飲料調劑師,陳勇為假冒飲料原材料、成品運送司機。2014年7月3日,長安工商分局對海泰工業園的倉庫進行查處,現場查獲假冒加多寶2640罐、假冒王老吉26400罐、假冒紅牛18000罐,共價值8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通過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現,東莞市工商管理局辦理的陳國田等人假冒注冊商標行政案已達刑事追訴標準,遂于2014年7月23日向東莞市工商管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函》。同日,東莞市工商管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東莞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9月5日,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陳國田等4人。該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審查起訴,2015年4月16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決陳國田、陳桂姣、周白云、陳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各并處罰金七萬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評析意見
該案系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發現立案監督線索,繼而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最終成功追訴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案例。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與東莞市工商管理局、公安機關建立了案件咨詢、信息通報等工作機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了知情渠道的暢通。檢察機關第一時間發現監督線索后,對行政執法機關證據收集、取證方向等方面給予引導咨詢,促進了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執法,有效防止了以罰代刑,增強了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協調配合,共同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
典型案例——宋斌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為研發團隊成員,參與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花公司)對“色氨酸生產技術開發”的研發工作,并簽訂了相關保密協議。工作期間宋斌私自復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藝試生產總結”的電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中。2013年8月宋斌辭職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作。2013年10月16日,宋斌以網名“梅花”在互聯網“發酵人論壇”上發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術方案”。經鑒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術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業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與梅花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藝試生產總結”中記載的相關信息實質上相同。經審計,梅花公司的“色氨酸生產技術”研發成本為1600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宋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9月7日,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較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呈現多發態勢,特別是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客觀上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傳播商業秘密提供了便利條件。本案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導致權利人投入巨額成本研發的成果進入公眾領域,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壞,商業價值完全喪失,給權利人造成了無可挽回的損失。檢察機關在指控犯罪中,著重對行為人的保密義務和權利人的損失數額進行了分析論證,指出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損失”應當根據研發成本、實施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綜合確定,并最終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本案的查辦解決了實踐中類似案件的難點,有助于引導權利人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商業秘密保護,也有力震懾了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典型案例——蘭守軍、常紅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3年初至2014年4月間,被告人蘭守軍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廣東立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農公司)的“紅利丹”、“農飛”、“立農”、“藍無宗”等立農品牌系列注冊商標的農藥給多個農藥經銷商,同時還雇傭常紅衛專門負責銷售上述產品。被告人常紅衛明知被告人蘭守軍銷售的是假冒立農公司注冊商標的農藥,為牟取非法利益仍進行銷售。為逃避打擊和獲得客戶信任,被告人蘭守軍專門購買廣東立農公司所在地的電話卡、廣東農業銀行卡進行銷售使用,到重慶、貴州、四川等省進行產品推銷,收款大多采用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的方式。經查實,被告人蘭守軍銷售金額共計83萬余元,被告人常紅衛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8萬余元,銷售款均歸被告人蘭守軍所有。
二、訴訟過程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工商局移送公安機關查處,江津區公安局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偵查,同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蘭守軍、常紅衛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江津區檢察院移送審查逮捕。經審查,江津區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蘭守軍批準逮捕,對犯罪嫌疑人常紅衛不批準逮捕。江津區檢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對本案提起公訴。2015年10月15日,江津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蘭守軍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判處常紅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
三、評析意見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假冒品牌農藥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侵犯了廣大農戶、經營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嚴厲打擊。近幾年,檢察機關先后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督、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督活動,對重點領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監督和打擊,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蘭守軍、常紅衛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在當地產生了較大社會影響。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多次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提出多條補充偵查建議,確保該案順利起訴和依法判決,震懾了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的潛在違法犯罪者。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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