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發票人。發票人是指在票據上簽名并發出票據的人,或者說是簽發票據的人。
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發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況下,發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從發票人那里接受票據并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除了三個基本當事人以外,票據還有如下一些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的情況較為復雜,不同的票據行為產生不同的票據非基本當事人,如由于背書行為而產生的背書人和被背書人,由于保證行為產生保證人和被保證人,由于參加行為產生參加人和被參加人等。
從地位上看,票據關系當事人可分為票據權利人(債權人)和票據義務人(債務人)。票據權利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又稱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是指因為作了某種票據行為而依法應當負責或履行票據義務,即按規定向權利人付款的人。票據債務人有主債務人(又稱第一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又稱第二債務人)之分。主債務人是指發票時的債務人,如匯票的發票人(承兌后為承兌人)、本票和支票的發票人。從債務人指非基本當事人中的債務人,如背書后的背書人等。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在履行票據義務(主要是向權利人付款)的次序是不同的。權利人首先應向主債務人請求付款,只有當主債務人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才向從債務人追索款項。
從票據流通中的相應位置來劃分,票據當事人又可以分為前手和后手。背書在前的為前手,背書在后的為后手。比如甲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乙,乙再將其轉讓給丙,那么就甲和乙來說,甲為前手,乙為后手;就乙和丙來說,乙為前手,丙為后手。
1.依照《票據法》第7條的規定,我國票據簽章的方式分為三種:①簽名。指行為人親自在票據上書寫自己的姓名或名稱,是票據簽章最原始的方式。從本來意義上說,只有手書簽名,才能充分體現票據簽章應有的法律意義。②蓋章。蓋章是簽名的變通方式,指票據行為...
由于票據行為的多樣性,票據關系的當事人呈現出不特定性。根據一般票據法原理,可將票據當事人作如下分類:1、基本當事人與非基本當事人。(1)基本當事人。即在票據簽發時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構成了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如果這種主體缺失或不...
票據貼現的性質有哪些(一)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票據貼現是一種票據買賣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的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票據貼現從形式上看,確實是貼現申請人向貼現人申請,...
票據可以認定為變相的合同,他也是約束票據雙方的作用,只是與合同不一樣的是,票據代表了一個的價值,可以直接兌換資金,不過票據關系中也是有自己的當事人的,那么,票據關系當事人及權利有哪些,跟著律聊網小編一起看看吧。票據關系當事人及權利有哪些票據...
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一般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六種(我國《票據法》未規定參加承兌和保付制度)。票據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但在票據制度中,基于票據的流通性等要求,票...
1、票據當事人: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2、票據基本當事人:票據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們是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1)出票人是...
票據的當事人是指與票據有關,處于同一票據關系中的人。一種票據關系從發生到終止往往要涉及多個當事人,每一當事人因其在票據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而分別享有不同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票據當事人可以是一般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據不同的標準,票據當...
我們認為,要式性與文-義性是票據行為的外在特征,獨立性與無因性是票據行為的內在特征,茲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實行形式自由原則,即除非法律...
根據不同的標準,票據當事人有多種分類方式。依據債務人所處的位置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債務人和第二債務人;依據加入票據關系的時間和在票據關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根據參加票據關系、承擔票據義務的順位,還可以劃分為前...
狹義的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