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2002年3月28日,河南省**新型建筑材料廠(簡稱建材廠)在中國**洋保-險公司鄭州分公司(簡稱保-險公司)為其新購的桑塔納轎車辦理了財產保-險一份,并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3958元。保-險公司為建材廠出具保單一份,載明:新車購置價12萬元,保-險金額12萬元。保單正面卻明示:本保-險為不定值保-險。2003年3月2日,建材廠投保的轎車發生碰撞損壞。建材廠要求按投保金額12萬元賠償。保-險公司堅持按實際損失價值賠償,并支付4萬元給建材廠。殘損車輛保-險公司單方作價0.8萬元歸建材廠,兩項保-險公司共付給建材廠4.8萬元。對保-險公司的賠償建材廠認為違背了雙方在合同約定的定值保-險的賠償標準,不愿意接受這樣的賠償,形成訴訟。裁判結果: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建材廠8萬元,建材廠在收到賠償款的同時將殘損車輛返還保-險公司。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同時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上規定,建材廠作為投保與人與保-險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12萬元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符合保-險法第三十九的規定,應視為有效條款。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正面注明:本保-險為不定值保-險。兩個條款相沖突,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理應做出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釋。從合同的兩項約定中看,按定值保-險標準賠償明顯有利于受益人,也即本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建材廠的利益。同時查明,保-險公司在為建材廠辦理投保手續時并未告知該份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因此,按照保-險法以上規定,法院做出判決保-險公司應按定值保-險賠償建材廠12萬元,扣除已經支付的4萬元,還應賠償建材廠8萬元。殘損車輛作價0.8萬元因未經鑒定部門評估,屬保-險公司單方行為,建材廠不予認可,故判決保-險公司作出賠償后車返還保-險公司。雖然保-險公司提出機動車是長期的消耗品,需要折舊,市場行情在不斷變化,出險的時間不能預測,定值保-險極容易引出道德風險,會出現大量超額投保。但依據保-險法的第三十條之規定,保-險法體現了對保-險合同中相對處于弱勢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價值的保護原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對保-險金額以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為限的限制性規定,則有利于杜絕保-險合同中的超額投保,維護誠信的保-險合同。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
案情2016年5月16日11時左右,時劍駕駛小型汽車行駛至如皋市吳窯鎮某交叉路口時,與由蘇鹿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蘇鹿受傷,兩車損壞,事發后,雙方未報警。5月22日,時劍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派出所出警到場后,雙方自行協議處理,不要求公...
有些時候交通事故對人身的損害結果并不僅僅是簡單的傷害,有時會因為受害人的個人體質原因導致更大的損害,而這部分傷害是否可以要求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承擔呢?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王先生駕車在人行橫道線處,碰擦...
裁判要點 基本案情 原告榮寶英訴稱:被告王陽駕駛轎車與其發生刮擦,致其受傷。該事故經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簡稱濱湖交警大隊)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原告要求下述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用30006元、住院伙食...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在與當事人達成協議時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即確定保險數額應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否則雙方簽訂的協議對保險公司不產生約束力。另外,在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往往為了免除刑事責任而積極賠償甚至多賠以征得對方當事...
胡一八系浙江某鞋業有限公司員工。 2014年11月4日下午,在公司車間,葉武功因一籮筐未經批皮工序的鞋幫是誰負責做的與向龔二發生爭執,繼而發生互毆。其他員工當即進行了勸阻,后胡一八也參與了勸架。 在勸架過程中,胡一八與葉武功發生肢體沖...
無證駕駛(行駛證和駕駛證)發生交通事故與本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并無直接關系;對方是行人,你是機動車輛,交通事故偏向弱勢群體的基本要求,你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只要你有責任,交強險的賠償范圍,醫療費小于等于1萬,死亡傷殘賠償金10萬以內;但是你駕駛...
導讀交通事故中,在機動車造成非機動車、行人人身傷亡,且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均無過錯時,應該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由機動車主承擔全部責任。裁判要旨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
【裁判摘要】被告華源公司辯稱:伏運山是鹽場工人,享有社保,內退期間至被告處工作,被告無法為其交納社保,原、被告間應屬雇傭關系。本起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一審查明:2008年12月14日三原告的親屬伏運山在被告華源公司從事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
案情簡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24號原告榮寶英訴稱:被告王陽駕駛轎車與其發生刮擦,致其受傷。該事故經江蘇省無錫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濱湖大隊(簡稱濱湖交警大隊)認定:王陽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榮寶英無責。原告要求下述兩被告賠償醫療費用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