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虛列資產,使會計報表不真實
債務重組準則修改后,債務重組的范圍擴大了,不再僅僅局限于債權人必須讓步。但目前我國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絕大多數債權人都是作出了讓步的,也就是說,在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資產的價值一般都是低于債務的賬面價值。而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則使所接受的資產的價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組日到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間虛列了資產價值,尤其是當債務的賬面價值遠遠高于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時,債權人大規模的虛列資產,容易使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也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當然,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的前提條件是期末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由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價,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企業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使短期投資一般有活躍的資本市場,期末也可以通過選擇計提跌價準備的方法來達到不提跌價準備的目的,使資產一直處于虛列狀態,導致報表不真實。若期末債權人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實際上絕大部分都是債務重組損失,而并非資產減值損失。把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資產減值損失中,歪曲了企業的財務狀況,易使投資者及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造成誤解。
二、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當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是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卻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而不能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這實際上是同一種會計業務,卻采用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三、給債權人操縱利潤提供機會
當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可能為債權人操縱盈余提供新的機會。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作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卻又不能計入債務重組損失,而必須計入資產的價值中,債權人就可能通過其他方法來彌補這個損失。例如,債權人可能通過與債務人的協議,將正常的債務重組變為附加條件的債務重組,它可能附帶條件,要求債務人購買自己的產品,這樣債權人不僅能夠減少實際的讓步損失,還能使減少的這部分損失正當的變為賬面利潤,而債務人也從債務重組中獲得了好處,達到雙贏的目的。
四、忽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在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對于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的情況,新舊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新準則另外還規定了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或等于將來應收金額時,債權人不做賬務處理。那么,在這種重組方式下,債權人首先要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和修改債務條件后的未來應收金額,來判斷是否進行賬務處理。然而,修改債務條件往往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資金都具有時間價值,有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是作出了讓步的,發生了讓步損失,由于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賬務處理。例如,甲企業欠乙企業貨款230000元,到期時甲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還款,經協商,乙企業同意將債務金額減記至200000元,并延期兩年,年利率為當時市場利率9%,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甲企業在修改債務條件后未來應付金額為200000*(1+9%*2)=236000元,大于重組前債務的賬面價值。而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后,甲企業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于重組前的賬面價值230000元,則債權人乙企業實際上發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損失,但按準則規定卻沒有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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