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先履行一方發現對方沒有履行能力如何處理
如果在履行合同時發現對方的經營或者財務狀況出現了嚴重的問題,自己的履行很有可能得不到對應的履行,那么可以運用合同法規定的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具體說,就是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的約定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全面地履行義務。法律只是為了保護應當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免受將來極有可能產生的損失,才作出這種可以中止履行的規定。也正是因為如此,合同法對這項制度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當事人面臨的情形必須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運用這項保護措施。
合同法規定的具體條件是: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沒有履行怎樣解除合同
如果對方存在這些情形,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如果對其將來的履行提供了適當擔保,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就應當恢復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于: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后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表現為當事人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這種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可以表述為“保留自己的給付”,也可以表述為“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履行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作明確的意思表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采用不同的規則:
1、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
因為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為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對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后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沒有一履行義務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應當將拒絕的意思明確通知對方。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一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
2、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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