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原民辦代課教師調查摸底的通知是什么
一、這次調查摸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包括哪幾部分人員?
這次調查摸底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分為四部分:
一是1985年民辦教師登記時清退的人員,以及1985年以前離開教師崗位的人員,為了與登記在冊的正式民辦教師區別開,稱之為“原民辦教師”;
二是1985年至2002年各地自行聘用的代課人員:為了與現在仍然在崗的代課教師區別開,稱之為“原代課教師”;
三是2002年以前農村公辦幼兒園的教師,為了與現在的幼兒教師區別開,稱之為“原幼兒教師”;
四是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
二、這次調查摸底的范圍,全省統一規定為2002年12?月31日前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嗎?
是的。全省統一規定對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原民辦代課教師進行調查漠底。2002年以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市:也按2002年12?月3l目以前進行調查摸底。
三、1985年登記在冊并頒發了民辦教師證書的民辦教師為什么不再進行調查摸底?
1985年登記在冊并頒發了民辦教師證書的民辦教師,教育部門應當有檔案可查,可不再進行調查摸底。但如果有的市有關檔案缺失現象比較嚴重,各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調查摸底,其調查摸底數據也由各市自己處理,不用上報。
四、2002年12月31日后的代課教師,是否進行調查摸底?
對于這部分人員;不管其已經離崗還是仍然在崗,其有關信息在縣教育部門和有關學校都應當有據可查,可不進行摸底。但如果各市因相關檔案保存不全等原因需要進行調查摸底,則由各市自定對這部分人的摸底辦法,其調查摸底數據也由各市自己處理,不用上報。
五、2002年12胃31日前的代課教師,2002年l2月3l日以后仍在代課的,怎么進行謂查摸底?
對這類人員分兩個時間段對待,其2002年l2月3l日以前的時間列入這次調查摸底的范圍;其2002年l2月31日以后的時間:按第四條的辦法處理。
六、2002年12月31日前的幼兒教師,2002年12月31日以后仍在代課的,怎么進行調查摸底?
對這類人員也是分兩個時間段對待,其2002年l2月3l日以前的時間列入這次調查摸底的范圍;其2002年12月31日以后的時間不進行調查摸底。
七、當過原民辦教師,也當過原代課教師,也當過原幼兒教師的,怎樣統計其身份和教齡?
按其分別擔任原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原幼兒教師時間的長短,選擇時間較長的一個身份,并將全部教齡合并統計;
八、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下放后又當過原民辦教師、原代課教師或原幼兒教師的怎樣調查摸底?
鄉鎮(辦事處)調查摸底時將其列入六十年代初下放公辦教師欄目中,并將其任教情況作備注說明。縣(市、區)、市教育局匯總統計過程中對此類情況另附說明。
九、戶籍為集體戶的,到哪里進行調查摸底登記?
不管是什么戶籍類型,均到戶口所在地鄉鎮《辦事處)登記。
十、末被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錄用如何界定??“
即國家沒有給予其退休待遇。曾被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錄用,已經或可以由所在單位和集體為其辦理退體手續,退休后可以領取退體僉、養老金或發放補貼的(不包括新農保和農村低保),不進行調查摸底。
十一、農村公辦幼兒園如何界定?
主要是2002年以前鄉鎮(辦事處)政府、村集體舉辦的幼兒園。
十二、農村公辦中小學如何界定?
主要是2002年以前鄉鎮(辦事處)政府和村集體舉辦的中小學。
十三、2002年前的中小學、幼兒園中.非教師崗位的勤雜等人員是否在調查摸底范圍?
不在調查摸底范圍。
十四、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是否進行調查摸底?
不進行調查摸底。
十五、連續教齡滿1年以上,但不是整數,其不足l整年的月數如何計算?
按1年計算。
十六、不能提供物證的人員,如何查證?
對確不能提供物證的個別人員,由鄉鎮(辦事處)調查摸底工作小組對證人證言進行調查核實。
十七、原來是農村學校,現在已經是城市學校的怎么處理?
按當事人任教時所在學校的類型處理。
十八、原來是農村戶口,現在是城市戶口的人是否進行調查摸底?
由農村戶口轉為城市戶口,但沒有被單位錄用,也沒有退體待遇的,要進行調查摸底。
十九、在外縣、外市、外省擔任公職的,是否可以當證明人?
可以。
二十、行政關系不隸屬所在地政府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員工的家屬是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怎么進行調查摸底?
按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戶口關系,由其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摸底,到戶口所在鄉鎮(辦事處)登記。鄉鎮(辦事處)在登記過程中要爭取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支持和協助。
如果在填表和材料審查過程中有故意刁難當事人和工作人員營私舞弊現象調查摸底過程中如遇到其它問題,請各市教育局匯總后,及時與省教育廳人事處聯系。
山東省教育廳妥善解決原民辦
代課教師問題專項工作小組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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