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事人對合同可以約定附條件嗎(《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可以。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在將來是否會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應由當事人議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二、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怎么處理
首先,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其次,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當事人對合同可以約定附條件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可以約定附條件的,因為合同給予雙方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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