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民事賠償責任)。”又依據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中標通知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對自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發出中標通知后)應當由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錯誤修正后的投標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于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
最后還應說明,未發出中標通知書,而是公示后的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時,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程中標后如何能合理的放棄?
相關解答一:關于放棄中標的后果
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也即民事賠償責任)。”又依據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中標通知發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對自動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必須是發出中標通知后)應當由招標人沒收其投標保證金,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如果第一中標人放棄中標,招標人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時,簽約的合同價應為中標人的投標價格(經過算術錯誤修正后的投標價格)。如果該價格該高于放棄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價格,其差價也應是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
最后還應說明,未發出中標通知書,而是公示后的中標人自動放棄中標時,只能沒收其投標保證金,不承擔法律責任,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相關解答二:工程中標后如何能合理的放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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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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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標后故意不履行合同怎么辦根據《招標投標法》第45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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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不可否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臺后對招投標活動起到了很大規范作用。但是,由于條例中并沒有明確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及效力的認識各不相同,由此也導致對應當經過招投標程序而簽訂的合同何時成立及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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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招標中標后,中標人可以放棄嗎 (一)一旦被依法確認為中標人的,是不可以隨便放棄中標的,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中標人放棄中標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中標人不可以棄標。 (二)而且根據《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