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的普通合伙與國外有限責任合伙有哪些相同點
第一,都強調在特定情況下合伙人承擔的不再是無限連帶責任,而是以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都應建立相應的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兩種責任形態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縱向責任 從責任配置的依據來考察,可以發現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所承擔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呈現縱向、分層、遞進分配的軌跡。第一層次,是合伙企業法就合伙人分別承擔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
(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縱向責任 從責任配置的依據來考察,可以發現在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所承擔的兩種不同性質的責任呈現縱向、分層、遞進分配的軌跡。第一層次,是合伙企業法就合伙人分別承擔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只作原則性的規定。這里,誰應...
一、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
解讀新合伙企業法 一、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拓展了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我國的合伙企業法是一個特點鮮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羅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的統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則規定合伙的基礎上專以規定商事合伙為其任務的商事法律。它規定的合伙不是僅有簡單的合...
修訂和后的《合伙企業法》新《合伙企業法》是在原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并增加了許多內容,其創新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合伙人的資格。新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從成為合伙人。在此明確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合伙人資格。原法中由于合伙人必須要...
合伙企業類型: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 在2006年(丙戌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的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特別新增了有限責任合伙,這是根據現實需要作出的法條更新。 所謂有限責任合伙,在合伙企...
普通合伙由2個以上普通合伙人組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區別如下 1、合伙企業名稱不同 《...
首先,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享有平等的權力,都有權對內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外代表合伙人從事交易活動,這種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的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一種對人關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選擇的結果。全體合伙人以共同出...
合伙人的規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
一,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和做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作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及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處置權的分離,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