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只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為了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企業的一些情況應當公示,讓交易相對人知悉。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三、有限合伙人有限責任保護的免除。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不是絕對的,當出現法定情形時,有限合伙人也會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即對該筆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四、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特點,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對有限合伙企業作出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主要包括:
1、如果合伙協議有約定,有限合伙企業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義務;
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或者出質,而不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5、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6、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企業中的資格。
五、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在普通合伙企業一章中以專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對專業服務機構中合伙人的責任作出了特別規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適用范圍。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規定。
此外,合伙企業法只規范注冊為企業的專業服務機構,而很多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并未注冊為企業,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但在責任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合伙企業法規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責任形式。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在附則中專門作出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承擔責任的規定。
2、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公示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應當對這一情況予以公示。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的責任形式。這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制度的最關鍵的內容,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將其規定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其合伙人對特定合伙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對合伙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相對削弱。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專門規定了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權人的保護制度,即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實質上仍然是普通合伙企業,因此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關于普通合伙企業的規定。
六、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破產問題首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企業、公司這些名詞。究竟它們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現做一比較: 企業 判斷一個組織不是企業,主要分析其是否具備一兩個特征;第一,必須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第二,要以營利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企業。比如教會,它不是以營利...
答: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1)成立基礎不同。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與章程是性質、內容不同的法律文件。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業無獨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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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和做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作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及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企業實現了企業管理權和處置權的分離,以結合企業管理方和資金方的優勢,因而是...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有哪些異同 新合伙企業法和新公司法兩者間的本質區別是: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由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適用普通合伙企業的一般規定,其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債務責任的承擔上。 1.普通債務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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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普通合伙人和公司有限合伙人的權利與區別是什么,下面來給大家講解。 普通合伙人 一、監督權 非執行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二、查閱權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