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時間11月30日消息,媒體人李璇在社交媒體發文表示,國足主帥李鐵已主動向足協提出辭職,足協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李璇微博原文:
據我了解,李鐵已經主動向中國足協提出辭職,雖然有五年長約,但李鐵主動請辭,足協不用支付違約金。
看來李鐵指導在蘇州隔離期間是真的想明白了,也算有所擔當。
到目前為止,李鐵率隊一共踢了10場正式比賽,戰績是5勝2平3負,從成績上來說算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媒體人徐江認為,李鐵這一次國足之旅幾乎已經讓他身敗名裂了。
李鐵:不想再給國足添麻煩
11月30日下午,中國男足在蘇州太湖基地進行了本期封閉集訓的最后一次室外訓練,卻很可能成為現任主帥李鐵帶隊進行的“最后一課”。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結合此前充滿爭議的個人言行,特別是涉嫌違規的“發圖帶貨”之舉,近日,李鐵主動找到了同在國足代表團內接受隔離觀察的中國足協主席陳戌源,就自己的不當言行向后者及協會表達深深歉意。李鐵認為,正是因為自己不冷靜的舉動給全隊包括支持自己工作的中國足協帶來了麻煩,讓各方卷入爭議漩渦之中,從而給球隊備戰帶來不利影響。
在表達悔意的同時,李鐵也向協會領導口頭表達“不愿再給國足及協會添麻煩”的想法,同時懇請中國足協領導對他本人及相關事宜作出妥善安排。雖然李鐵并沒有向協會提交正式書面辭呈,但結合他的言行在足球界內外引發的重大影響,此次口頭表態無異于向中國足協領導口頭請辭。
雖然此舉無異于提出口頭辭職,但國家隊主教練的選用與取舍事關重大,相關決定的產生需要嚴格履行程序。對于李鐵何去何從,中國足協將向上級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待獲得批復后,于12月通過官方渠道宣布最終結果。
近一段時間里,圍繞李鐵個人爭議言論及涉嫌違規之舉的輿論聲音此起彼伏。部分媒體及媒體人也以比較肯定的口吻斷定李鐵將鐵定“下課”,取而代之的將是另一位本土教練員,李鐵在國家隊效力時期的隊友李霄鵬。
1、若是用人單位有過錯,如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辭職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2、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員工提出辭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沒有補償或賠償的。
我們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那么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還負有上述給付義務呢?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因為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一般情況下,主動辭職后沒有失業金,因個人意愿主動辭職,不滿足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但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而離職,由于用人單位先有違法行為,這種情況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
辭職、離職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勞動者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一、辭職即辭去職務,指的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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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寫的離職申請,公司未給回復,默默給員工漲了工資還調崗,沒想到半年后,公司竟然同意了這份離職申請,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張三是某連鎖酒店的員工,在酒店任職的時候踏實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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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擴展資...
公司因為經濟困難想要辭退我,可是卻要求我提交辭職申請,可是這樣我不就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了嗎?我該怎么辦呀? 不得不說,這個問題確實很有代表性。 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勞動者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里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勞動者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并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