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得不說,這個問題確實很有代表性。
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實踐操作中,有不少企業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打算解雇員工也不會直接辭退,而是通過各種手段逼迫員工主動離職或者強行要求被辭退員工遞交辭職信,以此來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那么,如果員工被迫離職,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怎樣才能拿到本該屬于自己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公司存在以下九種情形,即使員工主動離職,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7)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
(9)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或者違章指揮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注:因第(1)至(7)種情形辭職的,員工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若公司存在第(8)和第(9)項情形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員工發現公司存在上述九種情形,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司提出書面異議。如果公司拒不改正,那么員工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經濟補償金=員工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注意:如果員工因為上述原因辭職,應當在離職申請表上的離職原因一欄明確注明,切忌將離職原因標注為個人原因,否則司法機關將會認定員工并非基于上述原因離職,因此不支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如果公司拒不接收員工的辭職申請,那么員工可以通過郵寄辭職信的方式向公司送達。
注意:郵寄辭職信最好通過EMS送達,同時記得在快遞單上注明郵寄內容,同時拍照并保存好快遞單據。
如果公司沒有及時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則員工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后一年內向公司主要營業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注意:經濟補償金的仲裁時效是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一年內,超過該時間申請仲裁,則可能存在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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