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九十四條的規定,在無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不得單方強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應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在雙方未對是否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絕對方減少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同時放棄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損害的,應自行負責。
裁判要旨
在無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不得單方強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
案情簡介
一、2004年“五一”期間,被告中佳旅行社組織了“三亞自由人旅行團”,旅行社為該旅行團提供的具體服務為:為游客提供往返機票和入住酒店,游客到達后自由活動。4月21日,原告孟元為參加該旅行團,與中佳旅行社簽訂了《中佳國際合作旅行社三亞協議》。協議約定:旅行社為孟元及其余5人提供4月30日北京去海南三亞和5月4日返回北京的機票,并提供6人入住三亞椰林灘大酒店的3間花園房,每人為此支付的費用是3580元。協議還約定:旅行社提供的機票為團隊折扣票,不得簽轉、退換、更改。
二、4月24日,原告以北京市及外地出現“非典”疫情為由,口頭提出退團,并要求中佳旅行社退還全款。中佳旅行社表示,可以代為轉讓機位和酒店,但不同意全部退款,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4月26日,原告到北京市旅游局反映情況,該局調解未果。4月28日,原告傳真通知中佳旅行社退團,中佳旅行社以原告未正式辦理退團手續為由,拒絕解除合同。4月30日,原告及其余5人未參團旅游,中佳旅行社預訂的CZ3112航班空余6個座位;原告及其余5人亦未入住被告預訂的椰林灘大酒店客房。關于中佳旅行社已預付的機票和住店費用,賽特旅行社表示,該機票費用屬包機票款,按約定不能退款;椰林灘大酒店表示,“五一”黃金周期間的訂房有專門約定,客人未入住亦不退款。
三、原告認為其與被告簽訂的旅游合同是委托性質的合同,雙方簽訂的協議是格式合同,被告未告知我機票和房款不能退還,因此協議顯失公平。請求:撤銷該協議,由被告退還21480元并承擔訴訟費。
裁判結果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認為:一、原告要求免責解除合同是否成立。原告孟元和被告中佳旅行社簽訂的“三亞自由人旅行團”旅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內容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有效,雙方都應遵守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簽訂后,孟元交付了6人的全部旅游費用,中佳旅行社為孟元預訂了6人機票和酒店客房,并支付了費用。至此,雙方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各自的義務。在中佳旅行社履行了自己義務后,孟元以出現“非典”疫情為由,要求與中佳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責解除合同請求權的行使,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
二、合同未履行的責任應如何確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雖提出解除合同,但同時附加了全部退款的條件,原告與被告中佳旅行社并未就如何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應認定原告單方違約。原告稱已通知中佳旅行社中止合同,但原告提出中止合同時,中佳旅行社的代購機票和代訂酒店行為已經發生,其法律后果應由原告承擔。原告稱雙方簽訂的協議是中佳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佳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告知其機票和房款不能退還,雙方的協議顯失公平,故合同無效,并由中佳旅行社承擔一切責任。經查,雙方協議中已載明“機票為;團隊折扣票,不得簽轉、退換、更改”,這說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就有關事宜作出了約定,該約定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合同禁止條件,原告根據協議享受的權利與中佳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相當,主張其顯失公平沒有法律依據。由于原告未向中佳旅行社提供登機人名單,亦沒有委托其轉讓機票,造成中佳旅行社既無法拿到其他5人已支付票款的機票,又無法對機票予以轉讓,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原告以未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為由,要求中佳旅行社按協議退還21480元,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后,孟元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孟元的主要上訴理由是:與中佳旅行社簽訂的旅行協議,沒有其他參加旅行人員的具體姓名等準確情況,應認定協議無效;中佳旅行社并沒有實際受到經濟損失。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上訴人關于“合同上沒有其他五人的姓名等情況不能生效”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由一個人代表他人簽訂國內旅游服務合同是完全正常的。合同簽訂時,參加旅游一方明確人數即可,游客的具體姓名,可以在以后進一步明確,旅行社根據對方提供的人數即可以履行預定機票和酒店客房的義務。本案中,當事人已在合同上簽字,并當場繳足了六人的全部費用,應認定合同已經生效。
上訴人關于“4月24日就提出終止合同,但對方沒有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的產生與擴大”的主張,旅行社在雙方解除合同的具體后果上存在爭議,對方又沒有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沒有向他人轉讓上訴人預定的機票和房間,并無不當。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時,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采取合理措施,盡可能減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但無權在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單方面強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本案中,上訴人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中佳旅行社亦有權提出異議。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上訴人在雙方未對是否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拒絕對方減少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全部損失,并放棄履行合同,致使損害結果發生,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典型意義
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拒絕對方提出減少其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并放棄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應自負全部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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